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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第20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保險合同的無效原因主要包括:締約主體資格不合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性有瑕疵、客體不合法、內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保險合同的無效有兩種情形:一是全部無效;二是部分無效。 保險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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