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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出口與外貿出口稅負有差異

目前,我國企業出口商品主要有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和通過外貿出口兩種方式,相應地,出口退稅形成了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與外貿出口兩種不同的退稅方式。因為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與外貿出口計算出口退稅有差異,導致二者稅負有較大區別,納稅人應結合自身情況,盡可能採用稅負低、出口退稅多的出口方式。

現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對出口貨物庫存賬和銷售賬均採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其退稅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進價。而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或“先征後退”,出口退稅的稅額取決於出口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

企業採用自營(委託)出口,自行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同把貨物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由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稅負有何差異呢?這兩種形式因為在退稅方面採用不同的退稅方式,由此產生了不同的結果。

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出口,1999年自營出口20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500萬元,該公司自營出口執行先征後退,徵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00×17%-1500=1900萬元,出口環節應退增值稅:20000×13%=2600萬元。徵稅機關可征增值稅1900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2600萬元,退稅扣減徵稅後,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700萬元。

假設A公司有關聯外貿B公司,A公司把產品以同樣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B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0000萬元,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為:20000÷(1+17%)×17%-1500=1406萬元,B公司可得到退稅:20000÷(1+17%)×13%=2222萬元。

稅務機關徵稅1406萬元,退稅機關退稅2222萬元,A、B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2222-1406=816萬元。

通過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現,同樣的外銷收入,卻產生了不同的結果。從A、B兩公司來看,自營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700萬元,而通過外貿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816萬元,兩者相差達到116萬元。顯然,通過外貿出口對A、B公司更加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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