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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手續流程
審批程式:
出口單位單筆出口少收匯超過等值500美元,或多收匯超過等值2000美元的,需提交:
1、異常出口收匯核銷審批表,附出口單位差額核銷說明函;
2、出口商品合同;
3、出口收匯核銷單;
4、出口貨物報關單;
5、出口核銷專用聯;
6、按不同原因分別提交以下相應憑證:
a、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相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b、對出口商品品質原因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
c、對動物及鮮活產品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到岸商檢機構的證明;
d、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導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e、對因進口商倒閉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導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f、對因進口國匯率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刊登的匯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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