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頁 > 外貿指南 > 出口退稅 >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法律規定
外貿指南

 

外貿流程

 

出口退稅

 

貨運物流

 

商務習俗

 

國際認證

 

外貿保險

 

政策法規

>>更多

 
商務外語

 

外貿信函

 

英語口語

 

專業術語

 

外貿日語

 

單證員考試

>>更多

 
網站建設

 

網頁製作

 

功能變數名稱註冊

 

虛擬主機

>>更多

 
網站推廣

 

搜索引擎行銷

 

關鍵字廣告

 

電子郵件行銷

 

國際推廣

 

商業目錄

>>更多

 

外貿指南

簡體版
外貿字典
B2B Forum
世界各國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法律規定

第一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違章處理

出口貨物退(免)稅違章處理是指國家為了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保證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對出口企業在辦理退(免)稅過程中,違反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由稅務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理。出口退(免)稅違章處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加收滯納金和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

一、 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

(一) 違反退稅登記管理,不予辦理退(免)稅規定

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於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未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

(二) 違反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管理,不予辦理退(免)稅規定

1.出口企業在辦理退(免)稅過程中,無法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逾期無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應提供而沒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的,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2.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能提供“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原件內容填開不規範、字跡不清、國庫(銀行)印章不齊的,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稅。

3.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如有偽造、塗改、非法購買等行為的,不予辦理退稅。

4.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中“經營單位”名稱、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購貨單位”名稱,以及“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中“購貨企業”名稱與申報退稅企業名稱不一致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外)。

5.出口企業申報辦理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偽造或發票內容不規範、印章不符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6.出口退稅憑證有塗改、偽造或內容不實的出口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7.從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業從廣東汕頭市(包括潮陽、澄海、南澳)、揭陽市(包括普寧、揭東、揭西、惠來)、潮州市(包括潮安、饒平)、汕尾市(包括海豐、陸豐、陸河)等市、縣(區)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必須取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辦理出口退稅的憑證。。

(三) 出口退稅函調工作中,不予辦理退(免)稅規定

1.對出口貨物已發函調查尚未收到回函的,不予辦理退稅。

2.對出口貨物發函調查,回函不清或雖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騙稅嫌疑的,不予辦理退稅。

3.對出口貨物函調回函屬非自產貨物和徵稅機關雖已回函,但退稅機關認為仍有問題的,退稅機關須對非自產貨物的上道貨源情況及問題進行再次發函調查。追蹤兩道環節仍查不清楚的,暫不予退稅,而由出口企業自已負責調查舉證。企業舉證工作必須在一年內完成。一年內完不成的,不得再申報辦理退稅。應舉證的該出口業務,如有出假證,隱瞞事實,造成發生騙稅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對從騙稅多發地區購進出口貨物進行函調時,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格式進行函調。凡回函內容不清、格式不對或填寫項目不全的,或沒有回函稅務機關稅務所所長、稅務局局長簽字的,以及不是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回函等情況的一律不予退稅。

(四) 違反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不予辦理退稅規定

1.

2.2000年9月1日後出口企業取得的“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與電子資訊核對有誤的,不予辦理退稅。

(五) 違反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不予辦理退(免)稅規定

1.在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中,凡出現出口企業不如實申報清算情況,弄虛作假,在出口退稅方面有違法違章行為,要一查到底,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2.在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中,凡出口企業不提供有關財務帳冊、清算資料、不配合退稅機關清算工作,致使退稅機關無法按時完成清算任務的,退稅機關應暫緩辦理該企業清算期當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直至該企業清算工作結束。

3.在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期內(清算期當年3月31日以前),凡出口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齊備的前提下,仍未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外匯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以及海關、外匯電子資訊對審核對不上和對貨源有疑問進行函調未回函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於清算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由退稅機關復核確認後予以備案。對已申報備案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在清算期當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資訊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屬於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對已“免抵退”稅額一律由退稅機關追繳入庫,有關企業不得將已扣稅款沖減當年應納稅款。

退稅清算結束後(當年3月31日後),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款申請和申報備案。

(六) 出口貨物貨源、價格等問題不予辦理退(免)稅規定

1.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2.出口貨物的貨源不實、虛抬出口貨物國內收購價格的,不予辦理退(免)稅。

3.在“四自、三不見”情況下所成交的出口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4.掛靠企業、借權企業出口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

二、 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對出口企業在辦理退(免)稅過程中,由於企業的過失而造成實際退(免)稅款大於應退(免)稅款[包括清算中發現企業已退(免)稅大於應退(免)稅款]或企業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後逾期未核銷的,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繳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逾期不繳的,從限期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規定

1.對有騙取出口退稅嫌疑的出口業務,經檢查人員提出理由並報經當地國稅局主管局長或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局長的批准,可專項立案檢查。在檢查期間,對該項貨物暫停辦理退稅,已辦理退稅的企業應提供補稅擔保。如果企業不能提供擔保,經審批退稅的稅務機關批准可書面通知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相當於應補稅款的存款。

2.出口企業多退或已免征的應補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強迫其履行義務。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出口企業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企業欠繳稅款除了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稅款外,稅務機關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法制

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法制包括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貨物(免)稅過程中,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出口企業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要求進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以獲得法律救濟。

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管轄、程式、受理、執行等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等相關規定執行。本節主要介紹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處罰種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範圍。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處罰

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處罰是指出口企業有違反出口退(免)稅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由稅務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行政規章中。出口退(免)稅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一)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 1、對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的罰款:

⑴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⑵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關出口退稅帳簿票證的;

⑶拒絕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和提供退稅資料、憑證的。

2、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和保管有關出口退稅帳簿票證,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對出口企業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根據《發票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如果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4、對為經營出口貨物企業非法提供或開具假退稅憑證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其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5、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不滿10000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上述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較小,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稅款,處以騙取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二)停止出口退稅權

對出口企業採取偽造、塗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以及從事“四自三不見”(指“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買單業務的,除按《征管法》處罰外,可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對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復議

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由復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制度和活動。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行政復議受案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㈠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補繳入庫,加收滯納金。

㈡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出口企業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㈣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㈤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㈥稅務機關作出的退(免)稅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包括逾期交納罰款的加罰行為);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㈦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㈧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為。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訴訟

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與出口貨物退稅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㈠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補繳入庫,加收滯納金。

㈡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出口企業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㈣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㈤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㈥稅務機關作出的退稅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包括逾期交納罰款的加罰行為);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㈦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㈧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為。

㈨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一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四、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賠償

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作為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的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行政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 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補徵稅款及滯納金的。

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違法實施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

㈢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當事人財產違法採取強制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的。

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節 出口退稅涉稅犯罪及刑事責任

出口退稅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辦理出口貨物退稅過程中,違反法律,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對其作出的刑事處罰。出口退稅涉稅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刑法》、全國人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中。1992年,全國人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增加騙取出口退稅罪,1997 年頒佈實施的新《刑法》,專節規定了危害稅收征管罪,對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都作出了具體刑事處罰。新《刑法》還規定了稅務工作人員在出口退稅工作中的職務犯罪。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採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新《刑法》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內容完全不同,實質上是一個新罪。

(一) 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主體

《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該補充規定第5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採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處騙取稅款5倍以下罰款,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並處騙取稅款5倍以下罰款;單位犯本罪的,除處以罰金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只能是具有出口退稅權,在繳納稅款後又假冒出口騙回稅款的企事業單位。自然人和沒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其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以詐騙罪論處。而新《刑法》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不同單位。

(二)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表現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採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出口退稅作為國家鼓勵出口的一項優惠政策,獲得出口退稅的前提是必須出口了已經繳納稅款的貨物。騙取出口退稅罪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為了騙取出口退稅,自己進行虛假申報等,騙取出口退稅;二是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為了獲取代理費原因,明知其代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供的各種憑證不實,仍與其共同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活動;三是無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行騙取出口退稅。

依據《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5條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出口退稅權的企事業單位,在繳納稅款後又假冒出口騙回稅款的行為,是先繳後騙;而依據新《刑法》的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稅款的,依照偷稅定罪處罰,對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才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由此可見,新《刑法》中的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不是先繳後騙,而是未繳就騙。因此,《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5條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實際已被取消,新《刑法》論之以偷稅罪;新《刑法》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實際上相當於《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 5條規定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中的詐騙罪,是國家出口退稅款這一特殊款項的詐騙罪。

(三)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標準

依據新《刑法》的規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否則,只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何為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目前也無司法解釋。一般說來,這一標準應與普通詐騙罪的構成標準一致。

(四)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

依據新《刑法》第204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新《刑法》第211條規定,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

二、妨害發票管理罪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稅收法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三類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和用於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果行為人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對行為人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果行為人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是虛開的其他發票(如普通發票),則對行為人定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犯罪主體。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客觀表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專用發票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有其中一個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

(1)為他人虛開:是指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為他人開具內容不實的發票的行為。所謂擁有,既包括合法擁有,也包括非法擁有;所謂內容不實,既包括部分不實,也包括全部不實。

(2)為自己虛開:是指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內容不實的發票,供自己使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是指行為人讓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為自己開具內容不實的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是指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過程中起仲介作用的行為。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罰。依據新《刑法》第205條規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依據《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 100000元以上,屬於虛開稅款數額較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50000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虛開稅款數額500000元以上,屬於虛開稅款數額巨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300000元以上,虛開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0000元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0000元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二)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專用發票的行為。

1、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犯罪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

2、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客觀表現。偽造是指無權印製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私自印製;擅自製造是指有權印製的單位未經批准印製,或者不按規定印製;出售是指將自己或者他人偽造、擅自製造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專用發票賣出。只要行為人有其中一種行為的,即構成本罪。

3、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罰。依據新《刑法》等209條規定,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金;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據新《刑法》第211條規定,單位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處罰。

依據《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所謂數量巨大,是指非法製造或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所謂數量特別巨大,是指非法製造或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

(三)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非法出售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其他專用發票的行為。

1、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犯罪主體。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主體是合法擁有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專用發票以及從合法擁有人手中買出又倒賣的單位和自然人。負責發售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主體。

2、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客觀表現。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其他專用發票必須是真的,否則不能構成本罪,而應以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論處。

3、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罰。依據新《刑法》第209條規定,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據新《刑法》第211條規定,單位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處罰。新《刑法》對危害稅收征管犯罪規定了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優先的原則。即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三、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

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能構成本罪的只能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客觀表現。構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客觀上,行為人必須是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如果不是在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構成本罪。

(三)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構成標準。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是一種結果犯,除要求行為人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的行為,還要求這種行為造成了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否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處罰。依據新《刑法》第405條規定,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新動態

 

國內新聞

 

國際新聞

 

外貿動態

 

外匯走勢

>>更多

 
展會信息

 

五金及工具產品

 

衛浴設備及建材

 

園林及花園用品

 

運動及旅行用品

 

傢俱及傢俱輔料

 

文具及辦公用品

 

汽車及汽車配件

>>更多行業

 
世界之窗

 

韓國

 

日本

 

德國

 

尼日利亞

 

美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