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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出口貨物特准退(免)稅

  在實際工作中,為了體現公平競爭和鼓勵出口的政策精神,對一些不完全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出口貨物也特准給予退(免)稅,主要有: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專案的貨物。主要包括用於對外承包工程基礎上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這些貨物是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在財務上雖然不作銷售處理,但它們是包含在整個收入(價款)之中的,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銷售形式,並且是報關離境出口在國外消費的,因此也予以退(免)稅。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這些貨物包括在修理、修配業務中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等。這類業務有的將貨物修理、修配後向海關報關出口,在財務上也作銷售處理,如修理、修配輪船等;有的則不報關或在財務上只作修理、修配收入處理,而不作銷售處理,但它們是帶往國外消費使用的貨物。因此,對這類貨物統一規定給予退(免)稅。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雖然這類貨物是國內銷售的,沒有辦理報關手續,但實際上是被帶往國外消費使用的。為增強此類業務的競爭力,對這類貨物也給予退(免)稅。

  (4)企業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隨著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有相當一部分國內企業到境外投資開工廠經商,經鼓勵境外投資企業更多地使用國內貨物,扶持民族經濟,對這類貨物,雖然在出口時一般不會收取外匯,但因其確實是出口並在國外消費的,所以出口後也准予退(免)稅。

  (5)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給辦完出境手續人員的國產捲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保健品(包括藥品)等六大類商品。這類商品是銷售給個人帶出境外消費的,並不需要外匯核銷證明,但為了積極鼓勵和支持免稅店經營國產商品,提高我國商品的知名度,從1996年9月 1日起對這六大類商品試行退(免)稅。

  (6)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物品可退還增值稅。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1994年1月1日後新上生產專案所生產的出口產品,凡其產品與原生產的產品不同,並進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可辦理出口退(免)稅。

  (8)《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規定,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築材料,特准退(免)稅。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064號檔中關於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進口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進口減免稅優惠的政策精神,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95)014號文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退免稅規定的通知》。其中規定:凡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等貨物,從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還、減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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