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外贸指南 > 外贸流程 > 节余料件内销或用其生产的制成品内销
外贸指南

 

外贸流程

 

出口退税

 

货运物流

 

商务习俗

 

国际认证

 

外贸保险

 

政策法规

>>更多

 
商务外语

 

外贸信函

 

英语口语

 

专业术语

 

外贸日语

 

单证员考试

>>更多

 
网站建设

 

网页制作

 

域名注册

 

虚拟主机

>>更多

 
网站推广

 

搜索引擎营销

 

关键词广告

 

电子邮件营销

 

国际推广

 

商业目录

>>更多

 

外贸指南

繁体版
 

节余料件内销或用其生产的制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企业节余料件内销或用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内销,海关如办理手续?

  海关按下列情况办理:

  (1)节余料件金额占加工贸易合同顶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下同)、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下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免于审批,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海关对节余料件按规定征收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领进口许可证。

  (2)节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顶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对合同内销的全部节余料件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其中,节余料件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还要按规定向海关补交有关进口许可证。

  (3)使用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内销的副产品,主管海关按其内销时的成交价格总价的比例,折算成对应的进口料件,按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对上述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根据相同可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或同期国内市场批发价格(按倒扣法)进行折算。企业应如实申报内销副产品价格占全部制成品总价的比例,必要时需提供有关交易市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由主管海关核准。

   
 
最新动态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外贸动态

 

外汇走势

>>更多

 
展会信息

 

五金及工具产品

 

卫浴设备及建材

 

园林及花园用品

 

运动及旅行用品

 

家具及家具辅料

 

文具及办公用品

 

汽车及汽车配件

>>更多行业

 
世界之窗

 

韩国

 

日本

 

德国

 

尼日利亚

 

美国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