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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协议的担保

协议的担保是保证协议的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关系。担保是指在谈判时,一方或双方课保证人或以其他的方式来保护其切实履行协议的一种形式。担保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贸易谈判协议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证的作用,一是监督被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有权请求被保证人继续按约履行合同。所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都负有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保证人赔偿被保证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所赔偿的损失。

2. 定金。定金是签定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担心对方当事人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这就是经济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二是一种担保形式。它是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协约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所以,定金既有担保作用,又可以补偿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原主要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却没有这样的作用,给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后,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或抵作赔偿金、违约金;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经济责任后,应如数返还预付款,但无须双倍返还。

3. 留置。留置是协议担保的一种法律手段。是指由于双方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扣留措施。这种担保形式常常用于来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给承揽方加工,如果超领取的期限仍不领取,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承揽方的这种权利,叫做留置权。

4. 违约金。违约金也是保证协议履行的一种形式。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按标的履行或者不适当地履行协议时,按法律或双方约定向对方支付的金额。这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担保形式。它是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带有惩罚性质,起经济制裁作用;二是带有补偿性质,起补偿损失的作用。这里,违约一方不履行协议时,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付给违约金。这与赔偿金有所区别,赔偿金是指给对方造成损失后支付的补偿金。

5. 抵押。抵押也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协议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提供抵押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称低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当事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协议,接受抵押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但是,不能把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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