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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外贸概况

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由于比利时的联邦政体,国家由三个大区组成,外贸进出口由不同的部门主管,外贸管理体制较为复杂。
  联邦政府中的外交、外贸和合作发展部(名义上是一个部,实际上是由三名大臣分管三摊工作)主管出口,经济事务部主管进口。
  大区政府内亦设有负责外贸的部、司或处,其职责是负责制订本区内的外贸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的外贸政策。这类机构主要有:
  1.比利时外贸局。属联邦政府管辖。其董事会由国营和私营部门的代表组成。主要有提供各项经贸信息、促进比的出口及协调联邦和各大区的机构协作等职责。
  2.布鲁塞尔外贸局。是布鲁塞尔大区政府下设的一个专门负责促进该地区对外出口事务的机构,在23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机构。

  3.弗拉芒大区出口促进局。是弗拉芒大区政府下设的一个半官方的机构,其宗旨是支持弗拉芒的公司、企业对外出口,并为他们提供服务。在国内5个城市设有办事处,海外70多个国家和地区派有常驻的经贸代表。
  4.瓦隆大区出口局。是瓦隆大区政府对外关系总司下属的一个专门负责促进该大区对外出口事务的机构。在国内5个地区设有办事处,海外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机构。其在外机构称经济和贸易专署。
发展对外经贸业务的建议:鉴于比利时已实行联邦制,各地区政府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所以国内企业同比进行贸易往来时,应多作调查研究,了解比不同地区的经贸法规和促进外资引进的优惠政策,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比与一些非洲国家保持着特殊的关系,我可利用比企业的渠道扩大对非洲国家的转口贸易。
  另外,针对我商品在比市场上的弱点,应努力扩大出口商品的品种,提高档次,并根据当地的消费习惯改进商品的质量和包装,加强对比的出口。对于设限商品,应充分利用配额。如只限定数量,则应尽量出口高档商品,最大限度地实现配额商品的价值。
  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法规:比利时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较多。比市场分为垄断市场和自由市场。有的部门只准国家经营,如铁路、邮电、彩票等;有的行业如餐饮业需经国家批准方可经营。自由竞争市场也有一系列的法规、法律,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在对外贸易中,比利时一般遵循以下法规:
  1.《比卢公约》签于1921年7月,对外协调海关关税,统一进口税,对内取消关税(比卢联盟在两国的经济贸易发展中起了较大的作用,两国使用同一币值的货币,海关共同统计,各种经贸法规基本趋同,边界开放,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自由流通,其模式是欧共体的先导,也将是欧盟今后所要达到的目标)。
  2.《比荷卢公约》三国政府于1944年9月在伦敦签署,规定采取共同对外关税,货物在三国可自由流通。
  目前,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比利时,其对外贸易法规基本参照欧盟的共同对外贸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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