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进出口操作实务
一)丹麦在进出口贸易合同履行中的习惯做法
在买卖交易双方履行交货和付款义务之前,通常要求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丹麦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形式没有具体的或特殊的要求,采用书面、口头及某种行为(如发货或预付货款等)都是可以的,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但在业务实践中,采用书面的合同和确认书居多,从法律效力来看,这两种书面形式没有什么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内容的繁简差异。但是,在采用非书面形式签约如发生纠纷时,丹法院或仲裁机构将通常要求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以便调解或判决。所以,我国企业在与丹麦商人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丹麦国际商会为丹麦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提供的标准买卖合同文本来看,与丹麦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和条款:其一是约首部分,它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等项内容;其二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它是合同的主体,包括品名、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项条款;其三是约尾部分,一般包括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
在丹麦,有关合同的效力、作用及司法解释通常以其丹麦议会制订的“合同法”为依据的。丹麦也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但它在加入时,却对《公约》的第二部分即有关合同的终止的内容,提出了保留意见。丹麦合同法规定,国际私法解释允许使用丹麦法律的话,则双方缔约签订合同时可以适用于丹麦的法律;但在合同条款表明将使用其它国家法律的情况下,上述保留意见则有效。
关于合同的成立,像其它西方国家一样,丹法律规定,交易双方若想达成协议,需要经过两个基本环节,即要约和承诺。要约在到达交易对方时,才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与此同时,要约要规定一个承诺的有效期,以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承诺在到达要约人处时,才对要约人产生效力。逾期承诺将被视为新的要约,因此,承诺应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否则要约失效。另外,丹合同法还规定,要约与承诺的内容应相符,若两者不符,则被视为反要约,其将产生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对要约的拒绝,其二同时又是新要约。但是,如果承诺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承诺的内容是与要约相一致,则要约人应毫不迟疑地通知对方其承诺无效,否则,双方就达成交易,其条款就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下面就丹麦在进出口贸易合同履行中的一些习惯做法作一简单阐述。
1、商品的品质
丹麦进口商通常视商品的品质为双方交易的重要条件,签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对而言,丹麦商人比较习惯于凭样品成交(Sales by
Sample),即国外出口商在签订合同前事先向其寄去样品,待他确认后,再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国外出口商日后交货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可能会导致丹麦进口商取消合同。因此,国外客户如在备货时发现货物与样品不一致,应及时通知丹麦进口商,以便求得谅解,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出运和交货。
2、商品的数量
丹麦是只有530万人口的国家,市场相对狭小,因此,与丹麦客商签订的买卖货物合同一般都是小金额的订单,以样品寄售或试销甚至是只有数百美元的订单。丹麦进口商品为了掌握国外出口商的信誉、生产能力和经营作风,通常以小金额或小数量的交易作为双方建立相互信任的业务购销渠道的前提,以便为今后双方签订大金额或者大数量的业务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础。
3、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包装通常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包装一般属于内包装。根据丹麦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用塑料薄膜和纸板直接包装食品。至于聚氯乙烯(PVC)能否直接用于包装食品,丹麦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丹麦一些大的生产厂商和超市近几年来基本不用PVC作为商品的内包装材料。
4、商品的交货期
大多数丹麦的企业是遵合同,守信用的,由于丹麦的国内市场狭小,有些进口的商品是专制的,或者为了赶上应时季节,因此,丹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他们比较注重交货期。在一个新合同履行时,国外出口商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期,并及时完成交货义务。任何违背交货期,导致延期交货的,都有可能被丹麦进口商取消合同。
5、支付条件
通常情况下,丹麦进口商在与一个国外出口商做第一笔生意时一般愿意接受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这种支付方式。此后,凭单付现(Cash against Document)和30-90天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或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会是通常使用的支付方法。大多数丹麦的商业银行都有全球银行网络系统和国外代理行,这些资源能及时地提供进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和出具银行保函,保证出口商的收汇安全。
6、贸易纠纷的处理与解决
在履行与丹方订立的贸易合同过程中,有时因对合同的义务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习惯做法、商业法律及语言的解释有误差,这样就难免产生贸易纠纷。当贸易纠纷出现后,通常情况下,丹方当事人首先愿意选择友好协商自行处理。但在上述方法无法解决时,丹方更侧重于选择国际贸易仲裁,仲裁地点一般也愿意选择在欧洲的一些知名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并选择其相应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二)商品的定价
国外的出口商在对丹麦的进口商进行商业报价时一般使用CIF
Copenhagen的贸易术语来成交,该价格通常包括了货物的国内成本价和在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运费和保险费,但并不包括丹麦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丹麦的进口海关关税对于一般国外工业制成品来说幅度在5-14%之间。
现在,丹麦的进口商为了增强其价格竞争优势,越来越多地直接与丹麦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签订合同,销售货物,以便减少中间环节。在丹麦,商品的价格由进口商到零售商可能会加价100-250%(下表将说明产品加价过程),而零售商加价的多少取决于什么样的商品,如服装、首饰及配件加价的幅度达到上述最高限。商品的增值税统一为25%,而不论其产品来自进口的还是当地生产的。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丹麦在国内还需征收“特种消费税”,诸如烟草、香烟、含酒精的饮料、汽车、汽油等,如汽车的“特种消费附加税”高达180%。在丹麦虽然家家有私人汽车,但只有10%左右的家庭拥有一辆以上。
(三)进口贸易管制
在丹麦,进口商品一般没有限制,但对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建材、医药、农产品、纺织服装、家用物品等,要适当地征收进口关税或需要进口许可证。根据WTO
的有关规定,丹麦对从一些发展中国家、东欧国家以及地中海沿岸国家进口的商品给予最惠国待遇或者更为优惠的普惠制。但实际上,在钢铁和纺织系统却很少得到关税优惠,拥有较大纺织品出口商的国家往往采取自行限额的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的承诺,丹方将逐步减少对纺织品进口的限制,并于2005年全部取消现行的配额限制。
在进行进口商务活动之前,进口商通常需要到丹麦海关和税务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国公司也可以通过注册登记而成为合法的进口商。但只有丹麦的进口商才能得到“与支付关税有关的特殊信贷计划安排”的优惠待遇,因此,外国公司通常都寻找一家当地公司作为其代理而进行注册登记,以便得到与当地公司相同的待遇。由于欧盟单一市场已于1993年1月1日启动,成员国内部完全实行商品与劳务的自由流动,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这里所指的进、出口商分别是指丹麦与除欧盟各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
(四)出口贸易管制及其它
1、出口贸易管制
一般来说,丹麦对出口商品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于诸如军用设备等商品则有一定的限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另外,欧盟对农产品的出口通常给予一定的补贴。
2、货币管制
丹麦对本国人与外国人进行的货币交易基本上没有限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货币的国内外流通,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唯一的限制是,从其它国家带入六万丹麦克朗以上的货币或者可兑现的同等值的金融票据时,需要通知丹麦国家银行,以便国家统计局准确地统计国际收支平衡。
丹麦对居民和非居民的资本收支没有外汇管制。丹麦国家银行和外汇经纪商负责实施涉及统计需要的存储外国债券和从税收考虑在国外开立帐户等方面的外汇管理条例。在丹麦,经纪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证券经纪公司及一些金融机构。它们负责居民与非居民间商业活动帐户的支付,或代表外国银行(代理行)进行支付,丹麦国家银行已经列出了外汇经纪商的名单。丹麦对对外结算货币没有规定,也没有对非贸易外汇收支实行管制。
3、黄金管理
在丹麦,居民可以自由地购买、拥有、出售或进口金块和金币。除货币当局或代表货币当局从事的进口外,金块和金币的进口必须缴纳25%的增值税,与国内黄金交易的税率相同。对金块和金币不征收进口关税。
(五)丹麦的ISO质量认证和ISO 14000环境认证
在国际上最知名的产品质量认证是ISO 9000系列和ISO 14000系列,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它们同样也被大部分丹麦企业所采用。ISO
9000系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目前正式颁布实施的有19项,丹麦已全部将其等同转化为国内标准,丹麦企业认为,取得ISO
9000质量认证,就等于获得了国际贸易“通行证”,有利于消除了国际贸易壁垒。丹麦大多数企业愿意与取得ISO
9000证书的国外企业建立经贸合作关系。
近年来,丹麦政府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问题,鼓励企业改进产品性能,制造“绿色产品”。同时也号召企业积极申请ISO14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的环境管理认证标准,它被丹麦企业视为获取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
(六)有关商品标签的规定
丹麦在商品标签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基本内容就是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必须带有内容全面、可读、可理解、正确的标签。
关于日常消费品,在丹麦必须带有销售价格标签,只有某些特殊消费品如艺术品、古董除外。价格必须标在标签上。并清楚地标明,不可模棱两可,必须便于识别和清晰可读。此外,要求咖啡还必须有单位价格标识,
丹麦根据欧盟环境法令对在同类产品中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发放生态产品标识。生态标识将涉及以下产品:卫生纸和餐巾纸;改良土壤用的间接肥料;油漆和清漆;洗涤产品;洗发香波;电灯;鞋;除味剂;书写纸;隔音材料;洗碗机和洗衣机等。食品、饮料和药品不属于发放生态产品标识的范围。
丹麦要求对食品提供有益而客观的说明,其内容包括:(1)食品的描述及主要特征,如价格、重量、成份等;(2)有效期,根据食品性质,或标明最佳消费期限,或标明有效期期限,必要时还须说明特殊的保存条件;(3)制造商及/或进口商联系地址及大包装的标号;(4)为确保说明内容的真实性,禁止宣称某产品具有其所独具的特点。
关于药品标签,丹麦规定,制造商必须提供一份说明书,其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制作成份;用于治疗哪些疾病及疗效;关于使用条件和可能的反应;一旦超量使用应采取的措施和可能的不良后果;药品的有效期等。
关于玩具标签,丹麦告诫生产厂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标有欧盟标志“CE”,该标志表明有关产品符合欧盟法律关于产品安全的规定;(2)对可能接触该玩具的最低年龄的儿童提出适当的警告;(3)对于特殊类玩具,须有“玩具使用过程中孩子须有成年人照看”等警示。
另外,在纺织品标签上,应标明纺织品纤维成份,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区分人造织品或天然织品。
(四)出口贸易管制及其它
1、出口贸易管制
一般来说,丹麦对出口商品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于诸如军用设备等商品则有一定的限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另外,欧盟对农产品的出口通常给予一定的补贴。
2、货币管制
丹麦对本国人与外国人进行的货币交易基本上没有限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货币的国内外流通,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唯一的限制是,从其它国家带入六万丹麦克朗以上的货币或者可兑现的同等值的金融票据时,需要通知丹麦国家银行,以便国家统计局准确地统计国际收支平衡。
丹麦对居民和非居民的资本收支没有外汇管制。丹麦国家银行和外汇经纪商负责实施涉及统计需要的存储外国债券和从税收考虑在国外开立帐户等方面的外汇管理条例。在丹麦,经纪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证券经纪公司及一些金融机构。它们负责居民与非居民间商业活动帐户的支付,或代表外国银行(代理行)进行支付,丹麦国家银行已经列出了外汇经纪商的名单。丹麦对对外结算货币没有规定,也没有对非贸易外汇收支实行管制。
3、黄金管理
在丹麦,居民可以自由地购买、拥有、出售或进口金块和金币。除货币当局或代表货币当局从事的进口外,金块和金币的进口必须缴纳25%的增值税,与国内黄金交易的税率相同。对金块和金币不征收进口关税。
(五)丹麦的ISO质量认证和ISO 14000环境认证
在国际上最知名的产品质量认证是ISO 9000系列和ISO 14000系列,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它们同样也被大部分丹麦企业所采用。ISO
9000系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目前正式颁布实施的有19项,丹麦已全部将其等同转化为国内标准,丹麦企业认为,取得ISO
9000质量认证,就等于获得了国际贸易“通行证”,有利于消除了国际贸易壁垒。丹麦大多数企业愿意与取得ISO
9000证书的国外企业建立经贸合作关系。
近年来,丹麦政府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问题,鼓励企业改进产品性能,制造“绿色产品”。同时也号召企业积极申请ISO14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的环境管理认证标准,它被丹麦企业视为获取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
(六)有关商品标签的规定
丹麦在商品标签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基本内容就是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必须带有内容全面、可读、可理解、正确的标签。
关于日常消费品,在丹麦必须带有销售价格标签,只有某些特殊消费品如艺术品、古董除外。价格必须标在标签上。并清楚地标明,不可模棱两可,必须便于识别和清晰可读。此外,要求咖啡还必须有单位价格标识,
丹麦根据欧盟环境法令对在同类产品中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发放生态产品标识。生态标识将涉及以下产品:卫生纸和餐巾纸;改良土壤用的间接肥料;油漆和清漆;洗涤产品;洗发香波;电灯;鞋;除味剂;书写纸;隔音材料;洗碗机和洗衣机等。食品、饮料和药品不属于发放生态产品标识的范围。
丹麦要求对食品提供有益而客观的说明,其内容包括:(1)食品的描述及主要特征,如价格、重量、成份等;(2)有效期,根据食品性质,或标明最佳消费期限,或标明有效期期限,必要时还须说明特殊的保存条件;(3)制造商及/或进口商联系地址及大包装的标号;(4)为确保说明内容的真实性,禁止宣称某产品具有其所独具的特点。
关于药品标签,丹麦规定,制造商必须提供一份说明书,其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制作成份;用于治疗哪些疾病及疗效;关于使用条件和可能的反应;一旦超量使用应采取的措施和可能的不良后果;药品的有效期等。
关于玩具标签,丹麦告诫生产厂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标有欧盟标志“CE”,该标志表明有关产品符合欧盟法律关于产品安全的规定;(2)对可能接触该玩具的最低年龄的儿童提出适当的警告;(3)对于特殊类玩具,须有“玩具使用过程中孩子须有成年人照看”等警示。
另外,在纺织品标签上,应标明纺织品纤维成份,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区分人造织品或天然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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