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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外贸管理体制

1991年11月15日俄总统叶利钦签发《关于俄罗斯境内对外经济活动自由化命令》。“命令”允许俄境内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都可从事对外经济活动。1995年俄通过了《国家调节对外贸易活动法》,以加强国家对外贸的宏观调控。俄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有:

 出口贸易管理:俄在出口方面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税收调节措施和非税收调节措施。

  税收调节措施:对部分商品如煤、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木材、皮革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某些食品等的出口计征出口关税;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加征消费税。

非税收调节措施:对部分商品如纺织品、个别黑色金属制品、野生动物、药物原料、贵金属及宝石等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富余,亦可通过实际出口业务加以分配。
出口许可证由经济发展贸易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进口贸易管理:俄在进口方面的管理措施同样包括税收调节措施和非税收调节措施。

  税收调节措施主要有:  
1、进口关税: 俄自1992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为了避免偷逃进口关税,俄还实行海关估价制度。  
2、增值税: 自1993年2月1日起,俄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税基为商品海关申报价值、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三项之和。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税率为10%)。  3、消费税: 俄对酒类、香烟、汽油、首饰、小轿车等五大类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

非税收调节措施主要有: 
 1、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一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保护植物的化学产品、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第二类是需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第三大类为个别商品。 
 2.推广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俄开始对大部分商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自1997年5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食品;自1998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非食品类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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