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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外汇管制法令

尼日利亚外汇控制法于1995年废止,外汇控制政策除几项因统计而适用于银行外已完全自由化。目前,尼日利亚的外汇交易主要根据1995外汇监管和相关条例第17号法令和随时出台的尼日利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通告进行管理。
   1995年外汇监管和相关条例第17号法令,建立了用于外汇交易的自治外汇市场。所有外汇交易必须按照该法进行,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定期发布指导方针,规范市场交易及市场运作程序。市场交易可在任何可兑换货币中进行,可使用如外汇纸币,外汇硬币,旅行支票,银行汇票,邮汇和电汇等货币市场工具。
  由个人(尼日利亚人或在尼外国公民),外交使团,尼中央银行和其他收入来自石油出口的机构所持外汇可在市场上出售,中央银行可指定任何银行或其他法人组织作为授权的外汇交易商或外汇买家。
  市场交易可以交易双方相互同意的任何汇率进行。
所有交易必须提供足够的文件,法令不允许笼统不具体的交易和无文件支持的交易。每一笔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外汇输入和输出应进行申报,但这仅是用于统计目的。任何从市场购买外汇无需进一步的审批即可汇出尼日利亚境外。尼日利亚货币无中央银行允许禁止输入和输出。在尼投资的外国人须从授权交易商那里获取《资本输入证书》方可享有将外汇汇出境外的资格,汇出境外的外汇可包括:投资产生的股利和利润,外国贷款的还款,投资的售出或清算所获得的收入。
任何人可以任何国际上可兑换货币开立、维持和运作住所账户。根据该法令,无资金输入应受到尼政府没收、罚款或任何形式剥夺所有权的处罚。任何输入现金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外汇并在住所账户中存入现金的个人只可从账户上提取现金。
为对输入尼日利亚的外汇进行监管,授权交易商须将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外汇的输入和输出通知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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