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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

印尼對進口商品的關稅分以下4類徵收:

1. A類商品。為國內必要的進口商品,包括稻米、麵粉、某些鋼鐵製品、某些化纖產品、棉花、藥材、農業機械設備等。這類商品的進口關稅率大部分在5~40%之間。
2. B類商品。為一些工業產品必需的零部件和材料,進口關稅率為5~35%。
3. C類商品。為國內市場需求不大或國內相關企業需要進口保護的商品。此類商品的進口關稅較A類、B類商品要高。
4. D類商品。為奢侈品、某些消費品,以及國內可以生產,應加以進口保護的商品。此類進口商品所徵收的關稅最高。

進口管制

1. 進口許可證。一般不需要,有些貨物需要商業部的特別許可證,個別貨物禁止進口,某些貨物只有經授權的獨家代理商方可辦理進口。對許多貨物還有進口壟斷措施及配額規定。
2. 單證要求。(1) 商業發票。份數不等,發票上必須寫明出口商和收貨人的姓名和地址,發運的地點和時間,貨運件的標記、序號、數量和種類,每件貨物的重量和內容,並附有詳細的商品名稱和海關稅則編號。
(2) 原產地證明書。沒有統一要求,只是印尼官方機構保留對個別情況下要求提供原產地證明書的權力。產地證需要3個原始件和2個副本。
(3) 其他單證。檢驗報告(LKP=Laporan Kebenaran Pemeri Kssan)要求所有貨物在發運之前必須經過品質、數量、價格檢查。其中有些貨物屬例外,如價值在5000美元以下的特品、原油、石油、貴金屬、寶石藝術品等。
3. 商品檢驗。印尼對凡價值在5000美元以上的進口商品,絕大多數都要進行品質和數量檢驗。當需要對進口商品進行裝船前檢驗時,印尼的相關部門會向出口國的檢驗代理人提供諮詢性檔(包括進口許可證及其它特別檔),憑藉這些檔,檢驗代理人將同賣方聯繫,安排出口商品檢驗。此時賣方必須提供價格表、產品性能說明書、正式發票副本以及檢驗代理人所必需的其他檔。賣方還應提供裝貨清單和提單等相關單據的副本。在檢驗完畢且要求的進口單據完備的情況下,進口檢驗代理人將出具檢驗結果報告。
4. 有關包裝的特殊規定。對食品、飲料、陶瓷、玻璃器皿、家庭用品、紡織品和肥皂,必須以生產者的原包裝發運,並且按貨物的種類、性能和商標分別包裝,還要在貨物原裝上明顯標出貨物的種類、數量、重量、商標等內容。此外,還應考慮到印尼的氣候狀況,特別注意防水和防銹。
5. 海關對滯存貨的處理。到達印尼的貨物必須在30天內完稅。在雅加達港,貨物超過期限後,將被送往有關監督機構的簡易倉庫,該機構隸屬於國家港務公司。貨物在那裏可存放1~3個月,逾期不取的,在港務局的倉庫裏拍賣,拍賣所得用於支付倉儲費。對扣除了拍賣費用後的餘額保留3年,3年後仍無人認領,則上繳印尼國庫,貨物在繳納關稅之前不允許退回。

保稅區及其管理制度

目前,印尼已建有100多個工業區,有些與自由貿易區相結合,形成了保稅區。印尼現有10多個保稅區,貨物由印尼海關領域以外的地區進入保稅區,不視為進口,也無須繳納關稅或其他出口稅;供加工或再出口等用途進口的各種原料或成品可自由進入保稅區,不受印尼國內禁止進口規定的限制;由印尼或印尼以外地區輸往保稅區的商品或原料,不論其用途是供直接消費,還是在保稅區內加工或暫時儲存,其在印尼國內的貨物稅、增值稅、關稅及其他稅收皆可免征;保稅區內加工的產品,原則上以外銷為主;凡經印尼政府核准在保稅區內設立的企業,皆可享受進口關稅、進口貨物稅、扣繳稅及國內貨物稅等各項稅收的減免優惠待遇。另外,企業以合併或股票上市的方式擴大規模,仍可享受減免資本貨物及原料或輔料增值稅的退稅待遇。如果資本貨物的產權被轉讓或用於其他用途,則不能享受該項免稅或退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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