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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外貿概況
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由於比利時的聯邦政體,國家由三個大區組成,外貿進出口由不同的部門主管,外貿管理體制較為複雜。
聯邦政府中的外交、外貿和合作發展部(名義上是一個部,實際上是由三名大臣分管三攤工作)主管出口,經濟事務部主管進口。
大區政府內亦設有負責外貿的部、司或處,其職責是負責制訂本區內的外貿政策,並協調聯邦政府的外貿政策。這類機構主要有:
1.比利時外貿局。屬聯邦政府管轄。其董事會由國營和私營部門的代表組成。主要有提供各項經貿資訊、促進比的出口及協調聯邦和各大區的機構協作等職責。
2.布魯塞爾外貿局。是布魯塞爾大區政府下設的一個專門負責促進該地區對外出口事務的機構,在23個國家和地區設有駐外機構。
3.弗拉芒大區出口促進局。是弗拉芒大區政府下設的一個半官方的機構,其宗旨是支援弗拉芒的公司、企業對外出口,並為他們提供服務。在國內5個城市設有辦事處,海外70多個國家和地區派有常駐的經貿代表。
4.瓦隆大區出口局。是瓦隆大區政府對外關係總司下屬的一個專門負責促進該大區對外出口事務的機構。在國內5個地區設有辦事處,海外6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有駐外機構。其在外機構稱經濟和貿易專署。
發展對外經貿業務的建議:鑒於比利時已實行聯邦制,各地區政府在對外經濟貿易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所以國內企業同比進行貿易往來時,應多作調查研究,瞭解比不同地區的經貿法規和促進外資引進的優惠政策,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另外,由於歷史的原因,比與一些非洲國家保持著特殊的關係,我可利用比企業的管道擴大對非洲國家的轉口貿易。
另外,針對我商品在比市場上的弱點,應努力擴大出口商品的品種,提高檔次,並根據當地的消費習慣改進商品的品質和包裝,加強對比的出口。對於設限商品,應充分利用配額。如只限定數量,則應儘量出口高級商品,最大限度地實現配額商品的價值。
對外經濟貿易政策和法規:比利時實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但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和控制較多。比市場分為壟斷市場和自由市場。有的部門只准國家經營,如鐵路、郵電、彩票等;有的行業如餐飲業需經國家批准方可經營。自由競爭市場也有一系列的法規、法律,以保證競爭的公平性。在對外貿易中,比利時一般遵循以下法規:
1.《比盧公約》簽於1921年7月,對外協調海關關稅,統一進口稅,對內取消關稅(比盧聯盟在兩國的經濟貿易發展中起了較大的作用,兩國使用同一幣值的貨幣,海關共同統計,各種經貿法規基本趨同,邊界開放,人員、貨物、資金和服務自由流通,其模式是歐共體的先導,也將是歐盟今後所要達到的目標)。
2.《比荷盧公約》三國政府於1944年9月在倫敦簽署,規定採取共同對外關稅,貨物在三國可自由流通。
目前,作為歐盟成員國的比利時,其對外貿易法規基本參照歐盟的共同對外貿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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