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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外貿管理體制
1991年11月15日俄總統葉利欽簽發《關於俄羅斯境內對外經濟活動自由化命令》。“命令”允許俄境內登記註冊的所有企業都可從事對外經濟活動。1995年俄通過了《國家調節對外貿易活動法》,以加強國家對外貿的宏觀調控。俄對外貿易管制的主要措施有:
出口貿易管理:俄在出口方面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稅收調節措施和非稅收調節措施。
稅收調節措施:對部分商品如煤、石油、天然氣有色金屬、木材、皮革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某些食品等的出口計征出口關稅;對石油和天然氣的出口,加征消費稅。
非稅收調節措施:對部分商品如紡織品、個別黑色金屬製品、野生動物、藥物原料、貴金屬及寶石等實行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出口配額的分配主要是通過招標和拍賣進行。配額如有富餘,亦可通過實際出口業務加以分配。
出口許可證由經濟發展貿易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發放。
進口貿易管理:俄在進口方面的管理措施同樣包括稅收調節措施和非稅收調節措施。
稅收調節措施主要有:
1、進口關稅: 俄自1992年7月1日開始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為了避免偷逃進口關稅,俄還實行海關估價制度。
2、增值稅:
自1993年2月1日起,俄對進口商品徵收增值稅,稅基為商品海關申報價值、進口關稅額、消費稅額三項之和。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稅率為10%)。 3、消費稅:
俄對酒類、香煙、汽油、首飾、小轎車等五大類進口商品徵收消費稅。
非稅收調節措施主要有:
1、對部分進口商品實行許可證管理:第一類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保護植物的化學產品、工業廢料和譯密碼設備;第二類是需按俄總統和政府規定的特殊程式進口的商品、技術和科技資訊,包括武器彈藥、核材料、貴金屬、寶石、麻醉劑、鎮定劑、兩用材料和技術、可用於製造武器裝備的個別原材料和設備等;第三大類為個別商品。
2.推廣品質安全認證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俄開始對大部分商品實行品質安全認證制度。自1997年5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食品;自1998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非食品類進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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