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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亞外匯管制法令
尼日利亞外匯控制法於1995年廢止,外匯控制政策除幾項因統計而適用於銀行外已完全自由化。目前,尼日利亞的外匯交易主要根據1995外匯監管和相關條例第17號法令和隨時出臺的尼日利亞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通告進行管理。
1995年外匯監管和相關條例第17號法令,建立了用於外匯交易的自治外匯市場。所有外匯交易必須按照該法進行,尼日利亞中央銀行定期發佈指導方針,規範市場交易及市場運作程式。市場交易可在任何可兌換貨幣中進行,可使用如外匯紙幣,外匯硬幣,旅行支票,銀行匯票,郵匯和電匯等貨幣市場工具。
由個人(尼日利亞人或在尼外國公民),外交使團,尼中央銀行和其他收入來自石油出口的機構所持外匯可在市場上出售,中央銀行可指定任何銀行或其他法人組織作為授權的外匯交易商或外匯買家。
市場交易可以交易雙方相互同意的任何匯率進行。
所有交易必須提供足夠的檔,法令不允許籠統不具體的交易和無檔支援的交易。每一筆超過5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匯輸入和輸出應進行申報,但這僅是用於統計目的。任何從市場購買外匯無需進一步的審批即可匯出尼日利亞境外。尼日利亞貨幣無中央銀行允許禁止輸入和輸出。在尼投資的外國人須從授權交易商那裏獲取《資本輸入證書》方可享有將外匯匯出境外的資格,匯出境外的外匯可包括:投資產生的股利和利潤,外國貸款的還款,投資的售出或清算所獲得的收入。
任何人可以任何國際上可兌換貨幣開立、維持和運作住所帳戶。根據該法令,無資金輸入應受到尼政府沒收、罰款或任何形式剝奪所有權的處罰。任何輸入現金超過10,000美元或等值外匯並在住所帳戶中存入現金的個人只可從帳戶上提取現金。
為對輸入尼日利亞的外匯進行監管,授權交易商須將超過10,000美元或等值外匯的輸入和輸出通知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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