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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強制認證制度

2001年4月經國務院決定,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對於國家實行強制認證的產品,由國家公佈統一的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式,制定統一的標誌,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能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於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為保證新、舊制度順利過渡,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和進口安全品質許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根據中國入世承諾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一的標誌。新的國家強制性認證標誌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中國強制認證標誌實施以後,將逐步取代原來實行的"長城"標誌和"CCIB"標誌。

根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下簡稱"3C認證\")的有關文件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實施3C認證目錄內的19類132種產品如未獲得3C標誌就不能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但針對生產、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又發佈2002年第8號公告,規定部分產品可申請免辦3C認證。

這部分產品範圍包括:

1、為科研、測試需要進口和生產的產品;

2、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3、根據外貿合同,專供出口的產品(不包括該產品有部分返銷國內或內銷的);

4、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需要進口的零部件;

5、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而進口和生產的產品;為已停止生產的產品提供的維修零部件;

6、其他特殊情況的產品。對可免於辦理3C認證的產品,生產廠商或代理人應向中國國家認證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形式試驗報告)等,經批准獲得《免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自2003年5月1日起開始辦理並生效。另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還規定,對上述免辦3C認證的產品範圍是第2條、第3條的產品,國內組裝廠或國內生產廠可依據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國家直屬的檢驗檢疫局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免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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