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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立信用證應注意的問題

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是一件技術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作得不好就有可能引起多次改證和付出不必要的費用,從而使進口方增加進口成本,因此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注意:

1)信用證條款要與買賣合同一致。按照《UCP500》的規定,不要把過多的細節在信用證中列明,如品名、規格、數量、單價以及裝運期限等,只要簡單地列明即可,若貨物描述過長,也可以注明 “參照××合同”的字樣。

2)匯票期限要與買賣合同的付款期限相吻合。

3)單據條款要明確。信用證中必須列明所需單據的名稱及份數,若有特別要求,還必須要詳細列明。

4)特別條款的利用。若開證人有一些特別的指示,而該指示又不能以單據方式表現出來,則可利用特別條款來說明,如技術規格、品質的說明、包裝的搭配以及遲期提單可以接受等等。

5)對於信用證的修改,最好先通過FAX或E-MAIL等方式與受益人事先進行溝通,待雙方達成一致以後,一次性地進行,從而節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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