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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許可證辦理需知

一、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一般檔和材料

(一)各類進出口企業在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向發 證機關提供的一般檔和材料:

1.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 寫清楚並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範。

2.代辦 人員應出示委託單位的委託函。

3.非外貿單位(指沒有外貿經營權的機關、 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 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4.第一次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 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 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檔(正本影本)。

5.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應 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影本),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二)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配額管理進口商品:機電產品,應提交國 家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機電辦)簽發 的《進口配額證明》;一般商品,應提交國家計委授 權的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

2.非配額管理進口商品:糧食、植物油、農 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 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碳酸飲 料,應提交國家經貿委簽發的《進口證明》;軍民通 用化學品,應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 以下檔和材料 :

1.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而進口實行 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 准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如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 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 口設備、物料清單。

2.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實行 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 發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為生產內銷產 品而進口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 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3.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和生產內銷 產品進口成品油,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 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4.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實行 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 口配額證明》。

(四)華僑、台港澳同胞捐贈項下商品申領進口許可 證,還應分別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進口,應提交國家計 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 額證明》。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 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 《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2.國務院規定的實行限額管理的機電產品, 應提交省、市僑辦的批准檔。國務院未規定限額的 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 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五)、其他貿易方式項下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 的文件和材料:

1.其他貿易方式包括;補償貿易、邊境小額 貿易、利用國外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 組織或政府間無償援助、經貿往來贈送、我國駐外機 構及勞務承包調回、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而進口生產 用機電設備或因故轉內銷等。

2.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出交國家機電 辦簽發的《出口配額證明》。

3.配額管理一般商品,申領單位應提交國家 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 證明》。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進 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 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六)租賃貿易項下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 和材料; 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 發的《進口配額證明》。非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 提交行為歸口管理部門的批件和租賃公司的對內對外 租賃合同。

二、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內容規範

凡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單位,應按以下規範填寫進口許 可證申請表。

1.進口商:應填寫經外經貿部批准或核定的進出 口企業名稱及編碼。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也應填寫公司 名稱及編碼;非外貿單位進口,應填寫“自購”,編 碼為“00000002”;如接受國外捐贈,此欄應填寫 “贈送”,編碼為“00000001”。

2.應填寫配額指標單位,配額指標單位 應與批准的配額證明一致。

3.進口許可證號:由發證機關編排。

4.進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一般為一年(另有 規定者除外)。

5. 此欄的內容有:一般貿易、易貨貿易、 補償貿易、協定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外商投 資企業進口、國際租憑、國際貸款進口、國際援助、 國際招標、國際展銷、國際拍賣、捐贈、贈送、邊境 貿易、許可貿易等。

6.外匯來源: 此欄的內容有:銀行購匯、外資、貸 款、贈送、索賠、無償援助、勞務等。外商投資企業 進口、租賃等填寫“外資”;對外承包工程調回設備 和駐外機構調回的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公用物品, 應填寫“勞務”。

7.報關口岸:應填寫進口到貨口岸。

8.出口國(地區):即外商的國別(地區)。

9.原產地國:應填寫商品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國 別、地區。

10.商品用途:可填寫:自用、生產用、內銷、維 修、樣品等。

11.商品名稱和編碼:應按外經貿部公佈的實行 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填寫。

12.規格、型號:只能填寫同一編碼商品不同規 格型號的4種,多於4種型號應另行填寫許可證申請 表。

13.單位:單位指計量單位。 各商品使用的計量單位由外經貿部統 一規定,不得任意變動。合同中使用的計量單位與規 定計量單位的不一致時,應換算成統一計量單位。非 限制進口商品,此欄以“套”為計量單位。

14.數量:應按外經貿部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寫, 允許保留一位小數。

15.單價(幣值):應填寫成交時用的價格或估 計價格並與計量單位一致。

三、進口許可證更改、展期、遺失的處理

(一)各類進出口企業領取進口許可證後,因故需要 對進口許可證更改、延期時,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申領單位應填寫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 表,按表中要求填寫清楚,連同原許可證第一、二聯 交原發證機關。

2.更改進口商、收貨單位元、商品名稱、規格 和數量等內容,須重新申領進口許可證。

3.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領單位一 般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合同。如確實簽 定了進口合同,發證機關可視情況給予延期,最長延 期半年,延期後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合 同,不得再申請展期。

(二)申領單位如丟失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 該證的報關口岸海關掛失。由發證機關審查確屬丟失 後按規定辦理。

四、申領單位的法律責任

申領單位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進口許可 證,對違反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和海關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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