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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索賠時效過期的原因

中國海商法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

這著名的海牙規則下的1年索賠時效,對遭受貨損貨差的貨方而言,是一個十分危險的陷阱。無雙的案件因時效已過,慢了一步的貨方只好放棄索賠,不論要索賠的金額有多大。

導致這種局面,主要原因是不瞭解,或者瞭解得不到位。不僅貨方自己不瞭解,有時甚至貨方委託的律師也不夠瞭解,儘管在程度上會有所不同。但也可能會是因為以下原因:

1、索賠對象搞錯,收貨人跑去跟發貨人(賣方)糾纏不休,但實際卻應向承運人/船東索賠,因為針對買賣合約而言,無論是FOB還是CIF,運輸風險(導致貨損貨差)實際已歸買方。要知道,1年時間很短,索賠搞錯了方向,走了彎路,往往就導致時效過去。

2、國內的發貨人在出了貨損貨差後,則老是去與他訂立運輸合同的人交涉,這個“與之訂立運輸合同的人”一般都是貨運代理,而貨運代理除非簽發自己的提單否則是不承擔責任的。案子起訴到海事法院後,要等幾個月法院才排期開庭,開庭後聽被告律師一辯才知道不對,再去起訴承運人,1年時效早過了。有的甚至不知道海事法院,起訴到普通法院去了,一些基層法院也不移送,局面混亂不堪,任何保護得了時效。

3、即使知道索賠物件應是承運人,貨方(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仍要有足夠的經驗和學識去根據提單識別誰才是承運人(契約承運人),才是應控告的物件。這承運人常會是真正的船東,或是提單上抬頭的船公司或班輪公司(期租該出事船舶的承租人),還會是更隱蔽的光船承租人,如果搞錯又會導致1年時效過去。

4、訴訟地點或方式搞錯,例如提單合併了一條倫敦仲裁條款,但收貨人在中國海事法院起訴,而罔顧了保護倫敦仲裁的一年時效。

5、貨方一知半解,以為與船東/承運人一直在談判即可保護時效,而不知道海牙規則是要求他要起訴才能保護時效。

6、貨方以及貨方的律師中了圈套,船東/承運人所同意的延長時效其實有附帶條件,不是無條件的,而在中國當事人即使達成延長訴訟時效的協議也無效。

一年時效過去,貨方只會怪自己疏忽,但如果是真懂的話,就應該懂得從各方面去防止疏漏的發生。當然,一年時效實在也是太短,英國一般的民事訴訟有長達6年的時效,中國也有兩年,不由得貨方不打起精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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