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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協議的相關知識

A.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表示一旦發生爭議應提交仲裁,通常為合同中的一個條款,稱為仲裁條款。另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往往通過雙方函電往來而訂立。

B.仲裁協議的作用

  仲裁協定表明雙方當事人願意將他們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訴。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任何仲裁機構都無權受理無書面仲裁協議的案件。仲裁協議還排除了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法院不受理雙方訂有仲裁協定的爭議案件,包括不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上訴。

C.仲裁協定的內容

  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式、仲裁裁決的效力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

  仲裁地點是協議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適用的程式和合同爭議所適用的實體法密切相關。通常均適用於仲裁所在地國家的仲裁法和實體法。

  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一般採用下列三種規定方法:

  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有時規定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

  規定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

  由於我國企業目前大多缺乏在國外申訴的能力,所以應力爭在我國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不得向任何機構提出變更裁決的請求。

  仲裁費用的負擔可在協議中訂明,通常由敗訴方負擔,也可規定由仲裁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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