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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仲裁地點的規定

1、在什麼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關係至為密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物件和情況的不同,一般採用下述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①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②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③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2、仲裁機構的選擇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中規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選用哪個國家(地區)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應在合同中做出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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