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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轉讓的幾種形式

提單轉讓的形式通過提單的轉讓或流通,可實現其上所載的貨物買賣或轉讓,使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根據“收貨人”一欄記載內容的不同,提單可分為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這三種提單遵循不同的轉讓規則。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九條對提單的轉讓規定了三種情形:“提單的轉讓,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記名提單,不得轉讓;
2、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
3、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提單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貨物,轉讓提單即轉讓了提單所表彰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提單分為可轉讓的和不可轉讓的兩種。記名提單不可轉讓,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可以轉讓。從總體上講,提單轉讓與兩個環節密不可分:背書與交付。據此,提單轉讓分為兩種情況,背書加交付轉讓和不經背書轉讓(即交付轉讓)。交付的含義明確,即提單的轉移佔有。

指示提單通過背書並交付轉讓,不記名提單通過交付轉讓,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背書的原意為“在背面”,後引申為指單據的持有人在單據背面書寫的行為。提單背書尚無法律定義,但其涵義大概指提單轉讓人在提單背面記載並簽名作出由誰或憑誰的指示提取貨物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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