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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爭議的解決方式
國際貿易中,雙方在履約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爭議。由於買賣雙方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平等互利的合作關係,所以一旦發生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以利於保護商業秘密和企業聲譽。
如果協商不成,則當事人可按照合同約定或爭議的情況採用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1、調解(Conciliation):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調解機構(法院,仲裁機構或專門的調解機構),由該機構按調解程式進行調解。若調解成功,雙方應簽訂和解協定,作為一種新的契約予以執行,若調解意見不為雙方或其中一方接受,則該意見對當事人無約束力,調解即告失敗。
我國在訴訟和仲裁中,均採用了先行調解的程式。
2、仲裁(Arbitration):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協定,自願把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方式具有解決爭議時間短、費用低、能為當事人保密、裁決有權威性、異國執行方便等優點。
3、訴訟(Litigation):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控告合同的另一方,一般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當事人以賠償經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也有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
訴訟是當事人單方面的行為,只要法院受理,另一方就必須應訴。但訴訟方式的缺點在於立案時間長,訴訟費用高,異國法院的判決未必是公正的,各國司法程式不同,當事人在異國訴訟比較複雜。
綜觀上述三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是最被廣泛採用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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