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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名詞解釋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於1996年1月29日發佈,1996年4月1日起實施,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進行了修改並重新發佈。主要規定了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

外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境內機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外匯指定銀行:指經外匯局批准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的銀行。

駐華機構: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

來華人員: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

外匯帳戶: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帳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帳戶。

外匯結算帳戶:是我國外匯帳戶的一種,根據有關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境內機構開立結算帳戶,應當按規定經外匯局批准或備案,其收入範圍為來源於經常項目的外匯以及經外匯局批准的其他項下外匯收入,支出用於經常專案支出或者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項目項下支出,結算帳戶的使用,應當遵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外匯資本金帳戶: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此帳戶為資本金帳戶,其收入為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支出為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結匯: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售匯: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付匯: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有關售匯以及付匯的管理規定,審核用匯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或將其購買的外匯向境外支付的行為。

境內外匯劃轉:指境內機構之間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的金融機構辦理的符合規定形式的境內外匯匯款、轉帳等行為。

自由兌換:亦稱貨幣可兌換。在紙幣流通條件下,一個國家或貨幣區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用於對外支付或作為資產來持有,包括貨幣完全可兌換和部分可兌換。

經常專案可兌換:本國居民可在國際收支經常性往來中將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其所需的貨幣。國際貨幣基金經織對經常專案客人兌換性作了明確的定義,在國際貨幣基金第八條款中對基金成員國在可兌換性方面應承擔的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l)避免對經常性支付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支付和資金轉移施加匯兌限制;(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或多種匯率措施。歧視性的貨幣措施主要是指雙邊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導致對非居民轉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貨幣做法;(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但要求兌換的國家能證明。總之,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一國對經常專案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並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或者多重貨幣制度。這是一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經織協定》第八條款國後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我國於1996年12月宣佈接受國際貨幣經織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資本專案可兌換:一種貨幣不僅在國際收支經常性往來中可以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而且在資本項目上也可以自由兌換。這意味著一國取消對一切外匯收支的管制,居民不僅可以通過經常帳戶交易,也可以自由地通過資本帳戶交易獲得,所獲外匯既可在外匯市場上出售,也可自行在國內或國外持有;國內外居民也可以將本幣換成外幣在國內外持有,滿足資產需求。

特別提款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帳單位,亦稱“紙黃金”。它是基金組織分配給會員國的一種使用資金的權利。會員國發生國際收支逆差時,可用它向基金組織指定的其他會員國換取外匯,以償付國際收支逆差或償還基金組織貸款,還可與黃金、自由兌換貨幣一樣充作國際儲備。但由於其只是一種記帳單位,不是真正貨幣,使用時必須先換成其他貨幣,不能直接用於貿易或非貿易的支付。特別提款權定值是和“一籃子”貨幣掛鉤,市值不是固定的。

邊境貿易:包括邊民互市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其中邊民互市貿易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准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者數量範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自1990年國務院批准設立上海外高橋、天津港保稅區以來,截至1996年,經國務院批准,共設立了上海外高橋、天津港、大連、青島黃島、張家港、寧波、福州馬尾、廈門象嶼、廣州、深圳沙頭角、深圳福田、深圳鹽田、汕頭、珠海、海口15個保稅區,海南洋浦經濟技術開發區也實行保稅區的管理政策。目前,16個保稅區均已經海關驗收,封關營運。十幾年來,保稅區各管理部門採取各種形式招商引資,積極開發,使保稅區發展已具相當規模,漸趨成熟,成為當地經濟新的增長點。 /p>

出口加工區: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專門從事出口加工業務的特殊經濟區域。

國際收支:是指一定時期內一經濟體(通常指一國或者地區)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項經濟交易。其中的經濟交易是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經濟交易作為流量,反映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讓或削減,包括經常專案交易、資本與金融專案交易和國際儲備資產變動等。

國際收支平衡表:按照複式薄記原理,以某一特定貨幣為計量單位,運用簡明的表格形式總括地反映一經濟體(一般指一國家或地區)在特定時期內與世界其他經濟體間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

經常專案:是指實質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輸入輸出的服務、對外應收及應付的收益,以及在無同等回報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發生的提供或接受經濟價值的經常轉移。

資本和金融項目:是指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專案。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專案,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金融專案具體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專案。

錯誤與遺漏:基於會計上的需要,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借貸方出現差額時,設置的用以抵消統計偏差的項目。

出口收匯核銷:是以出口貨物的價值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國內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

出口收匯核銷單:指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逾期未收匯:指超過最遲收款日期而未結匯或收帳的出口貨款。

進口付匯核銷:是以付匯的金額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貨物進口到國內或有其他證明抵沖付匯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格式、進口單位填寫、外匯指定銀行審核並憑以辦理進口付匯的憑證。一份核銷單只可憑以辦理一次付匯。

外幣計價結算: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買賣、租賃及其他交易活動,以外幣計價或結算的行為。

打包放款:指在國際貿易中,銀行憑以該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為抵押,向該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產、備貨、裝船的貸款。

出口押匯:出口商將貨物裝運出口後,以提貨單據作為抵押品,簽發由進口商或進口商委託承兌的銀行作為付款人的匯票,並以此向銀行通融資金的業務。

加工貿易:指把加工和擴大出口或收取報酬相結合的一種購銷方式,主要有三種形式: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來件裝配。

寄售貿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將貨物運到進口國,委託代銷客戶(代銷人)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貨物售出後,再將貨款扣除傭金後匯交出口商。

轉口貿易:指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通過第三國所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

易貨貿易:指根據買賣雙方的協定,以物換物形式的貿易方式。

服務:包括運輸、旅遊、通訊、建築、保險、金融服務、電腦和資訊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各種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娛樂服務以及政府服務。

居民: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居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辦事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已取得境外居留權的人員除外)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常駐國際組織使團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居民法人包括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部隊;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視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視為居民法人。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是利用現代資訊技術,借助國家電信公網將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十二個部委分別管理的進出口業務的資訊流、資金流、貨物流電子底帳資料集中存放在"公共資料中心",為政府管理機關提供跨部門、跨行業聯網資料核查,同時為企業提供門戶網站,聯網辦理各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化管理系統。 該系統主要包括通關管理、出口收匯管理、加工貿易管理、出口綜合管理、企業綜合管理以及其他綜合業務。具體是:給政府管理部門提供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艙單、進口汽車證明、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稅票以及各類進出口許可證件等電子底帳聯網核查、核注、核銷等應用專案,以及企業在網上辦理進出口報關、出口交單、出口退稅等業務的應用項目。

非居民:外匯管理條例所稱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2001年,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該系統通過一個公共資料中心平臺,集中了全國資料。各商業銀行總行與資料中心平臺聯網,商業銀行營業網點通過內部網路與其總行連接。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也與資料中心平臺聯網,各級外匯局通過內部網路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連接。這樣,銀行按外匯局規定的標準售匯,每一筆售匯資訊均進入系統。如有重複售匯,系統就會自動識別提示。外匯局對特殊售匯的核准資訊也可以通過系統傳送到銀行,供銀行調閱查詢。外匯局、銀行聯網操作,資訊共用並交叉核對,可以有效防止重複售匯,及時、自動匯總個人購匯資訊並進行分類,從而加強對個人購匯情況的分析和監管。

外債:指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延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

外債登記:國家對外債借入、使用、償還情況實行登記管理的制度。實施外債登記和管理的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外債統計監測:全面反映全國外債總量變動、債務分佈、債務結構和未來變化趨勢等。

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金融機構向我國進口部門或者金融機構提供的、用於購買出口國設備的信貸。

延期付款:指雙方約定90天以上的進口項下貿易融資。

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債務(應付帳款除外)。

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項目融資:指以境內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並僅以專案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它應當具備以下性質:(1)債權人對於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和收入沒有追索權;(2)不需要境內機構以建設專案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者償債;(3)不需要境內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

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貸款。

國際商業貸款:指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出口信貸、國際融資租賃、以外匯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匯存款(不包括在經批准經營離岸業務銀行中的外匯存款)、專案融資,90天以上的貿易項下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匯貸款視同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短期國際商業貸款: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同業外匯拆借、出口押匯、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遠期信用證等。

外匯(轉)貸款: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等。

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金融機構及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搆提供的貸款、包括國際銀團貸款(境內中資機構份額除外)

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國際商業貸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

對外擔保: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

融資擔保: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債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

融資租賃擔保:指在用融資租賃方式進口設備時,擔保人向出租人擔保,當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租金時由擔保人代為支付。

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包括現匯履行擔保和非現匯履行擔保,其中現匯履行擔保是指擔保人向供給設備的一方擔保,如進口方在收到與合同相符的設備後未按照合同規定將產品交付供給設備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現匯償付設備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則擔保人按照擔保金額加利息及相關費用賠償供給設備的一方。

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擔保人向招標人擔保,當投標人中標或者簽約後,如不簽約或者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則擔保人在擔保的範圍內向招標人支付合同規定的金額。包括投標擔保、履行擔保、預付款擔保等。

對外保證:指保證人和受益約定,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償還債務或者履行義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償還責任或者履行義務的行為。

外幣債券:指以外幣表示的、構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有價債券。外幣可轉換債券、大額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視為外幣債券進行管理。

可轉換債券:指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按照發行時所定條件,轉換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債券的債券。

對外質押:分為對外動產質押和對外權利質押。對外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償還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對外權利質押是指以下列權利對外質押:(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對外抵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規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受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商業票據:指發行體為滿足流動資金需求所發行的、期限為2天至270天的、可流通轉讓的債務工具。

大額可轉讓存單:指銀行發行的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轉讓流通的一定期限的銀行存款憑證。

外商投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境外投資:指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援外專案: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利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及援外優惠貸款等借貸資金在受援國實施的具有對外援助性質的專案。

國際直接投資:一國居民直接對另一國居民進行生產性投資由此獲得對投資企業的管理控制權的一種資本流動方式。

國際間接投資:在國際債券市場購買中長期債券,或在外國股票市場上購買企業股票的一種投資活動,

存托憑證(DR):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 DR)又稱存股憑證、預托憑證、存券收據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範疇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本地有證券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按其發行或交易地點之不同,存托憑證被冠以不同的名稱,如美國存托憑證(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ADR)、歐洲存托憑證(European Depository Receipt, EDR)、全球存托憑證(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等。
中國存托憑證(CDR):CDR是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國存托憑證)的首字縮寫。CDR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

QFII: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的首字縮寫。它是一國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專案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這種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若要進入一國證券市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得到該國有關部門的審批通過後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並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帳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

QDII: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和QFII一樣,它也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專案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股票期權:股票期權是指公司股東授予經理人員在約定的未來期限內以某一預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利。股票期權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以股票期權方式來激勵公司經理人員實現預定經營目標的一套制度。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指在境內註冊、境外上市的公司。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外註冊、中資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

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銀行: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搆,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合作銀行等銀行及其分支機搆。

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搆:指我國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設置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搆。

匯率:是各國貨幣之間相互交換時換算的比率,即一國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

基準匯價: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佈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的市場交易中間價,該中間價是各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買賣的交易基準匯價。

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基準匯價為依據,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以外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各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以及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這些掛牌價即為銀行外匯牌價。

匯率制度: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係、規定影響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傳統上,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類;1973年以後,匯率制度日益多樣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重新將匯率制度分為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兩種,後者包括浮動匯率制。

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

間接標價法:用一定單位的本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多少外幣。

外匯市場:進行貨幣買賣、兌換的市場,是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給者、買賣仲介機構構成的外匯買賣活動場所。

銀行間外匯市場: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

遠期結售匯業務: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合同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結匯或售匯。

四自三不見:即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不見進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公司在代理進口業務時必須由代理單位簽訂進口合同、辦理制單、購匯、付匯及報關手續,並對所辦單據的真實性負責,禁止無證購匯,以假單證向銀行申請購匯或套購外匯的行為。

騙購外匯行為:現行外匯管理條例未規定騙匯行為,刑法中規定了騙匯行為。1、偽造、變造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2、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3、重複使用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4、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購匯;5、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套匯行為:1、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貨貿易除外;2、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而由對方給付外匯的;3、明知用於非法套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4、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套匯的。

逃匯行為: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3、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4、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5、明知用於逃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6、以其他方式逃匯的。

非法使用外匯的行為: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行為;2、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行為.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1、未經外匯局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和外匯調劑中心以外匯買賣的行為;2、借外匯還人民幣或借人民幣還外匯等形式,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3、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倒買倒賣外匯及外匯權益的行為。

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行為:1、未經外匯局批准,擅自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的行為;2、出租、出借、竄用、轉讓外匯帳戶的行為;3、未經外匯局批准,擅自改變外匯帳戶的使用範圍、使用期限、最高限額的行為等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結售匯規定的行為: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售匯管理規定,不該結匯辦理了結匯;不該售匯,辦理了售匯;應當結匯,保留了現匯;應當售匯,沒有售匯;結匯或售匯時未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未在規定的時間裏辦理結匯或售匯;結售匯周轉限額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等行為。

違反進出口核銷管理規定的行為:偽造、塗改、出借、轉讓、買賣、重複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進口付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結匯水單、收帳通知、許可證、批文、自動登記證、進口付匯備案表、信用證、發票、匯票等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辦理核銷手續的行為;未按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辦理核銷手續的行為;未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核銷手續的行為等違反核銷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外債管理規定行為:1、未經國務院授權,擅自籌借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2、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行為(外商投資企業除外);3、未經外匯局批准,擅自對外擔保、對外抵押、對外質押的行為;4、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和對外擔保登記的行為;5、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債償還手續的行為等違反外債管理規定行為。

違反外匯市場管理規定行為:1、未經批准,進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行為;2、未按照規定在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報價成交的行為;3、擅自進行場外交易的行為;4、以欺詐手段進行外匯交易的行為;5、擅自進行規定的交易品種和幣種以外的外匯交易的行為;6、成交後未按照規定交割結算的行為等違反外匯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匯率管理規定的行為:1、擅自變動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匯率中間價的行為;2、對客戶的買入價或賣出價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的行為;3、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浮動幅度在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進行外匯交易的行為;4、擅自設定匯率的行為等違反匯率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行為:1、對國際收支不進行申報的行為;2、未按照規定履行申報資訊傳送義務的行為;3、誤報、瞞報、謊報國際收支交易的行為;4、阻撓、妨礙、破壞對國際收支申報資訊檢查核實的行為等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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