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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保險、進口保險與保險索賠

A.出口保險

凡接CIF和CIP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向當地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手續。應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在備妥貨物,並確定裝運日期和運輸工具後,按約定的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時應填制投保單並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憑以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投保的日期應不遲於貨物裝船的日期。投保金額若合同沒有明示規定,應按CIF或CIP價格加成10%,如買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況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保險單證是主要的出口單據之一。保險單證所代表的保險權益經背書後可以轉讓。賣方在向買方(或銀行)交單前,應先行背書。

B.進口保險

按FOB,CFR,FCA和CPT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由我進口企業自行辦理保險。為簡化投保手續和避免漏保,一般採用預約保險的做法,即被保險人(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物的範圍、險別、責任、費率以及賠款處理等條款簽訂長期性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獲悉每批貨物起運時,應將船名、開船日期及航線、貨物品名及數量、保險金額等內容,書面定期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屬於預約保險合同範圍內的商品,一經起運,即自動承擔保險責任。

未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進口企業,則採用逐筆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國外出口方的裝船通知或發貨通知後,應立即填寫“裝貨通知”或投保單,注明有關保險標的物的內容,裝運情況,保險金額和險別等,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投保後簽發保險單。

C.保險索賠

進出口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被保險人(投保人或保險單受讓人)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按保險條款所承擔的責進行理賠。

索賠主要程式如下:

損失通知:被保險人獲悉貨損後,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保險單上指明的代理人。後者接到損失通知後應即採取相應的措施,如檢驗損失,提出施救意見,確定保險責任和簽發檢驗報告等。

向承運人等有關方面提出索賠,被保險人除向保險公司報損外,還應向承運人及有關責任方(如海關、理貨公司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系屬承運人等方面責任的,應及時以書面方式提出素賠。

採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保險公司對此提出處理意見的,應按保險公司的要求辦理。所支出的費用可由保險公司負責,但以與理賠金額之和不超過該批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D.備妥索賠單證。

提出索賠要求,索賠單證除正式的索賠函以外,應包括保險單證、運輸單據、發票,以及檢驗報告、貨損貨差證明等。 保險索賠的時效一般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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