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頁 > 外貿指南 > 外貿流程 > 記名提單的法律風險
外貿指南

 

外貿流程

 

出口退稅

 

貨運物流

 

商務習俗

 

國際認證

 

外貿保險

 

政策法規

>>更多

 
商務外語

 

外貿信函

 

英語口語

 

專業術語

 

外貿日語

 

單證員考試

>>更多

 
網站建設

 

網頁製作

 

功能變數名稱註冊

 

虛擬主機

>>更多

 
網站推廣

 

搜索引擎行銷

 

關鍵字廣告

 

電子郵件行銷

 

國際推廣

 

商業目錄

>>更多

 

外貿指南

簡體版
外貿字典
B2B Forum
世界各國
 

記名提單的法律風險

提單被稱為“打開浮動倉庫的鑰匙”,是國際貿易中極其重要的一種單證。我國1992年制定的《海商法》,借鑒了《漢堡規則》將其定義為:“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在我國海商法將提單分為三種:指示提單(Order B/L),不記名提單(Bearer B/L),記名提單(Named B/L),其中記名提單不可轉讓。對於記名提單下的貨物交付是否也要憑單進行,目前在我國法學界尚存爭議,但海事審判實踐中法院認為:即使記名提單也要憑單交貨。其依據是《海商法》71條“……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記名提單也屬物權憑證,船公司也要憑正本記名提單才能交付貨物給記名收貨人。

  我們知道國際貿易中的商品買賣一般只是單證交易,也就是說貨物交付是擬制交付、象徵性交付,而不是實際交付,買方憑轉讓提單轉賣貨物,提單這種物權性和流通性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發展。

  但是,從《1855年英國提單法》,1992年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和美國的《聯邦提單法》、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到《海牙規則》、《維斯堡規則》、《漢堡規則》、《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司》等最具影響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均不承認記名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承運人無須憑正本提單即可交付貨物給指定記名收貨人。因此,我國法律對記名提單的規定與國際公約及主流國家法律不一致,在實際中引起許多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五期全文刊登了一個海事判決,對全國海事審判有指導作用,值得海上運輸參與者關注,案情如下:

  廣州菲達電器廠在黃埔港將貨物裝上美國總統輪船公司的船後,承運人輪船公司簽發了記名提單,承運船抵達卸貨港新加坡後,輪船公司在沒有收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提單項下的貨物交付給了提單上的記名收貨人,而菲達廠作為賣方沒有收到貨款,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但錢貨兩空。菲達廠以無單放貨糾紛為由在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輪船公司,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一審勝訴; 輪船公司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被駁回。這兩級法院均認定無單放貨屬侵權糾紛並適用侵權地國家(中國)法律,因此依據我國《海商法》71條判決。後來,輪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提審本案,根據提單背面的首要條款(GENERAL PARAMOUNT CLAUSE)規定:本提單爭議法律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或《海牙規則》。而記名提單不適用《海牙規則》,根據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和《聯邦提單法》規定承運人輪船公司有理由交貨給托運人在記名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無須收貨人出示正本記名提單,最高院最後撤銷了廣州海事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輪船公司不承擔責任。

  在海運實踐中,提單背面均有條款規定提單發生糾紛時的法律適用,若為租約提單CHARTER PARTY B/L(租約併入提單)則租約中有法律適用規定。提單背面條款和租船合同通常規定適用以上所提的國際公約或英國、美國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已基本統一認識:無單放貨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違約糾紛而非侵權糾紛,一般適用提單上所選擇的法律進行審理,而不似以前經常以侵權地法律即中國《海商法》為准據法。最高人民法院編寫《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與研究》2003年第一卷也刊登了"江蘇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訴江蘇環球國際貨運公司(貨代兼船代),美國博聯國際有限公司(承運人)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案",武漢海事法院同樣認定根據提單背面條款適用美國法律,判決記名提單無須憑單交貨。

  在國際貿易慣例中,簽發記名提單往往是兩個協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間或者收貨人是賣方的代理,還有就是運輸展覽品,貴重物品的情況下,發貨人與收貨人之間無須通過控制貨權來收款結算,使用這種提單對收貨人來說安全性高,可減少貨物買賣欺詐,避免單證延遲而無法提貨等問題;此提單僅作為貨物收據和運輸合同證明的作用,不具物權憑證功能和流通性。

不記名提單僅憑交付轉讓,手續簡便,流通性極強,提單持有人即視為貨主,但無法區別非法獲得提單者和提單合法善意持有人,風險大。
  指示提單對承運人來講,只要提單真實和背書連續,持有人的身份符合提單記載的指示,承運人即可交付貨物;此類提單既有流通性又有安全性,所以它一直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提單。實務中,銀行在信用證上一般要求使用指示提單。

提單所涉及的關係方有:承運人(船公司)及船代,發貨人及貨代,收貨人,提單持有人,開證銀行,甚至保險公司等。值得相關單位重視,在國際貿易中慎用記名提單。即使要用記名提單,也要審查提單的背面條款的法律適用,並瞭解該法律對記名提單的規定。

   
最新動態

 

國內新聞

 

國際新聞

 

外貿動態

 

外匯走勢

>>更多

 
展會信息

 

五金及工具產品

 

衛浴設備及建材

 

園林及花園用品

 

運動及旅行用品

 

傢俱及傢俱輔料

 

文具及辦公用品

 

汽車及汽車配件

>>更多行業

 
世界之窗

 

韓國

 

日本

 

德國

 

尼日利亞

 

美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