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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物概述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對國際貿易活動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下面介紹一下有關保稅進出口貨物的通關。

  保稅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廣泛應用,使這一制度涉及的保稅貨物成為進出口貨物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保稅貨物的通關程式與一般進出口貨物有著明顯區別。保稅貨物的一般含義是指“進入一國關境,在海關監管下未繳納進口稅捐,存放後再複運出口的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保稅貨物"的定義是:“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複運出境的貨物。"

  從海關法的定義可看出,保稅貨物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特定目的。我國《海關法》將保稅貨物限定為二種特定目的而進口的貨物,即進行貿易活動(儲存)和加工製造活動(加工、裝配),將保稅貨物與為其他目的暫時進口的貨物(如工程施工、科學實驗、文化體育活動等)區別開來。

  2.暫免納稅。《海關法》第43條規定:“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准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將予暫時免納關稅。”保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於暫時免納,而不是免稅,待貨物最終流向確定後,海關再決定徵稅或免稅。

  3.複運出境。這是構成保稅貨物的重要前提。從法律上講,保稅貨物未按一般貨物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因此,保稅貨物必須以原狀或加工後產品複運出境,這既是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原則,也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保稅貨物的通關與一般進出口貨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個時間上辦理進口或出口手續後即完成了通關,而是從進境、儲存或加工到複運出境的全過程,只有辦理了這一整個過程的各種海關手續後,才真正完成了保稅貨物的通關。

  保稅貨物通關的基本程式包括四個環節: 合同備案-進口貨物- -複運出口-核銷結案。

  1合同登記備案。

  是指經營保稅貨物的單位持有關批件、對外簽約的合同及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海關核准後,簽發有關登記手冊。合同登記備案是向海關辦理的第一個手續,須在保稅貨物進口前辦妥,它是保稅業務的開始,也是經營者與海關建立承擔法律責任和履行監管職責的法律關係的起點。

  2 進口貨物。

  是指已在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的保稅貨物實際進境時,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海關核發的該批保稅貨物的《登記手冊》及其他單證,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辦理進口手續。

  3 儲存或加工後複運出口。是指保稅貨物進境後,應儲於海關指定的場所或交付給海關核准的加工生產企業進行加工製造。在儲存期滿或加工產品後再複運出境。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該批保稅貨物的《登記手冊》及其他單證,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辦理出口手續。

  4 核銷結案。

  是指在備案合同期滿或加工產品出口後的一定期限內,經營單位應持有關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有關資料,向合同備案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海關對保稅貨物的進口、儲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況進行核實並確定最終征免稅意見後,對該備案合同予以核銷結案。這一環節是保稅貨物整個通關程式的終點,意味著海關與經營單位之間的監管法律關係的最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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