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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

一、前期管理
120、海關對企業國內購買原材料有何規定?
答:加工貿易企業外商用外匯在國內購料進行加工裝配業務,不屬海關保稅業務監管範圍,在合同(計畫)備案、核銷環節,不納入手冊管理。
121、加工貿易企業全部料件國內購買,成品全部出口是否可以不用申請合同手冊?
答:可以,按一般貿易方式報關出口。
122、加工貿易企業全部料件進口,全部成品內銷是否可以按一般貿易運作而不申請合同手冊?
答:可不申領手冊,但須到各級外經貿部門申領《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內銷產品原材料進口審批表》,企業憑審批表及其他有關資料辦理報關手續。
123、海關對企業進口舊設備有何規定?
答:(1)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涉及生產安全(壓力容器類)、人生安全(電器、醫療設備類)和環境保護(工程及車船機械類)等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內,和配額、特定、集中登記管理的舊機電產品,須經外經貿部機電產品進出口司批准。
其餘舊機電產品的進口,外資企業憑企業合同、經批准的企業進口設備清單和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注明為舊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國內企業憑各地區、各部門機電產品管理辦公室簽發的注明為舊品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和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注明為舊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申報進口。
(2)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舊設備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管理。

124、海關對簽訂的合同徵收台帳保證金有何規定?
答:企業辦理合同備案時,海關對A類企業免收保證金,B類企業進口限制類商品減半收保證金,C類企業進口的全部商品收保證金,D類企業不予合同備案。
125、什麼是監管手續費?費率標準如何?什麼條件可以免征?
答:監管手續費是指海關對進口的減免稅和保稅貨物實施監管、管理所提供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按照不同情況按海關審定的貨物到岸價格的0.1%-0.3%間計征。下列範圍進口減免稅和保稅貨物免征海關監管手續費:(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列明進口免稅的貨物;(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貨物;(3)外國團體和個人贈送的禮品及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4)用於救災的物資;(5)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設備和物品,以及殘疾人福利工廠進口的機器設備;(6)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機構進口的公務用品;(7)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而准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8)向國外索賠的准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9)進口後未經加工,保稅儲存不足九十天即轉運複出口的貨物;(10)不足10元的;(11)經國務院及海關總署特准免征的。
126、企業在交納海關監管手續費後,如果並未實際進口全部料件,合同核銷之前是否可以申請將未進口部分的海關監管手續費退還?
答:企業可以在合同核銷之前向海關申請將未實際進口部分料件的監管手續費退還。
127、企業可以辦理哪幾種分冊?
答:企業可以辦理本地直接報關分冊、異地直接報關分冊、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
128、A類手冊與B、C、D類手冊有何區別?A類手冊料件進口時如何辦理進口手續?
答:目前加工貿易手冊編號的首位標記代碼使用的英文字母有:A、B、C、D、F、G。其中首位標記代碼為A的加工貿易手冊,簡稱A類手冊,依此類推。A類手冊是指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進口的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手冊,料件進口時按一般貿易辦理。B類手冊是指來料加工手冊;C類手冊是指進料加工手冊;D類手冊是指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手冊;F手冊是指加工貿易直接報關分冊;G類手冊是指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分冊。
129、來料加工廠能否做內銷?
答:來料加工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內銷,必須100%外銷。因故內銷的憑《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辦理內銷補稅手續。
130、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進口料件、出口成品申報進出口時,其申報規格型號是合併的,如“全棉布44″-48″”,是否接受申報?
答:加工貿易合同中同一品名的料件或成品備案時若單價、規格型號相近,品名、商品編碼、計量單位相同,合併成同一品名的料件或成品後不影響單耗或合同核銷的,可合併備案。如:全棉布44″-48″。
貨物實際進出口時,企業應按實際進口貨物規格型號如實填制報關單,若實際申報貨物的規格型號超出備案範圍的,應到備案部門更改備案資料。
131、海關對企業變更合同單損耗有何規定?
答:按海關監管要求,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應向海關備案其成品的單損耗,若在生產過程中,單、損耗發生變化,應在其產品出口前,向海關申請辦理單、損耗變更手續,如因特殊情況,企業沒有及時辦理單、損耗變更手續的,在合同報核時,應向海關提交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

132、黃埔關區以外的加工貿易經營單位是否可以將進口料件委託黃埔關區內的加工生產企業開展加工業務?
答:可以。只要申請辦理異地加工貿易即可。
133、企業加工成品中某道工序可否委託其他企業加工?
答:可以。加工貿易企業自身不能完成加工出口過程中的某一加工工序,可將保稅原材料或半成品委託其他企業加工完成,再返回本企業加工成成品出口。但需到主管海關辦理委託加工審批手續。
134、如何設立保稅倉庫?
答:建立保稅倉庫應由其經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填寫《保稅倉庫申請書》,並按規定交驗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經營有關業務的批件,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並派員實地調查後頒發《保稅倉庫登記證書》。
135、保稅倉庫貨物可以存放多長時間?
答:保稅倉庫所存貨物儲存期限為一年。如因特殊情況可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一) 中期管理
136、加工貿易企業原保稅進口的設備和車輛能否轉給其他企業使用?
答:(1)若上述設備和車輛已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經海關核准解除監管後可自行處理。(2)對仍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車輛不論以何種方式轉讓給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海關按車輛使用年限折舊補稅。(3)對仍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設備,轉讓給國內其他可享受同等待遇的企業使用,經審批機關批准並辦結海關結轉手續後,可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137、企業因為進出口貨物數量較少,是否可以與別的企業在主管海關以外其他口岸並櫃進出?
答:可以。如果企業需要在主管海關以外其他口岸報關進出口,應先辦理備案更改合同增加口岸,並辦理異地報關備案申請,然後到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138、需要辦理跨關區深加工結轉手續的企業如果因為結轉的貨物計量單位不一致而無法辦理手續時怎麼辦?
答:轉出、轉入地海關認定結轉貨物計量單位不同的,應填寫兩個以上計量單位,企業在《申請表》和報關單上同時列明,並準確折算數量,供雙方海關共同審核。關區內結轉同一情況的也按上述規定處理。
139、深加工結轉時手冊間結轉商品的商品編碼、品名、價格、計量單位不一致的,是否可以辦理,如何操作?
答:深加工結轉時轉出商品與轉進商品的商品編碼、品名、價格、數量、計量單位應完全一致。署稅(1999)649號文第十條規定辦理結轉時對商品編碼、名稱、價格不一致的,由轉入地海關審定後辦理結轉手續,並將有關情況回饋轉出地海關。具體要求如下:經轉入地海關審定予以辦理結轉手續的項號、品名、計量單位接受申報。若傳輸手冊與轉人地手冊中的商品編碼、品名、規格或單位不同、轉人地海關認定為同一貨物且符合有關規定同意接受申報的,應在出口(進口)報關單“備註”欄中注明轉入(轉出)手冊備案的商品編碼、品名、規格或單價並將轉出報關單回饋轉出地海關。對廣東省內加工貿易企業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時,商品編碼、品名、價格、計量單位不一致的,企業在辦理結轉計畫審批時,除在申請表的“結轉貨物狀態”對商品進行描述外,還須提供結轉貨物的相片、單耗表等,經海關審核為同一商品的,可辦理深加工結轉業務。
140、海關對企業每次結轉的數量和金額是否有限制?
答:沒有。只要企業結轉的數量和金額在合同總數(額)內均可。
141、料件是否可以直接辦理深加工結轉(包括跨關區深加工結轉)?
答: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不能直接辦理深加工結轉(包括跨關區深加工結轉)
142、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抵押海關監管貨物申請貸款有何規定?
答:外商投資企業如需以海關監管減免稅設備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應事先向主管海關備案部門提出申請,經海關核准後方可辦理抵押手續,但對保稅進口貨物、暫時進口貨物及特定減免稅貨物等海關監管貨物和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如汽車等,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143、作為企業生產成品的機械設備及配件,是否可以與作為生產設備的客戶辦理轉廠手續?
答:加工貿易企業產品轉入另一加工貿易企業作為生產設備暫不能比照深加工結轉業務辦理。
(二) 後續管理
144、企業出現超期未報核合同後,電腦被鎖,應如何辦理解鎖手續?
答:企業應以書面報告形式向主管海關說明超期未報核的原因後再做處理。
145、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節餘料件、殘次品的處理有何規定?
答: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節餘料件、殘次品,未經海關同意或補徵稅款,不得擅自處理,必須通過書面報告海關,經同意並補徵稅款後方可處理。
146、企業遺失異地口岸進出口報關單據時如何辦理核銷手續?
答:企業報核時如因遺失等原因無法提交報關單海關核銷聯的,經主管海關核銷部門批准,憑報關單企業留存聯辦理核銷手續。企業留存聯也無法提供的,可提交經口岸海關簽章認可的報關單影本。主管海關核銷科經核對合同“電子底帳”,資料確認後視同報關單核銷聯原件,按規定辦理合同核銷手續。
147、海關對減免稅進口設備、物資解除監管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家規定,凡屬海關監管貨物,在其監管期限到時,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自行處理。企業應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解除監管,並且在辦結相應海關手續後才能自行處理。海關對船舶、飛機及建築材料的監管年限為8年,機動車輛和家用電器為6年,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為5年。
(三) 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手續
148、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手續應遞交什麼單證?
答: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應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遞交下列單證:
(1)《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申請表》;(2)《貨物進口證明書》(影本)或進口報關單(正本及影本);(3)營業執照(正本及影本);(4)車輛行駛證(正本及影本);(5)車輛進口的批文(正本及影本);(6)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149、提前解除監管有什麼規定?
答:海關監管車輛提前解除監管,需按使用年限折舊補稅,交驗進口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進入法律程式後變賣、拍賣處理的企業自用車輛,憑人民法院或國家仲裁機關的仲裁證明免予補辦進口許可證。
外商自用車輛一般不予提前解除監管,外商提前出境應將車輛退運出境,需轉讓給國內的,需補交稅款和進口許可證。
對被盜、報廢車輛情況屬實者,海關同意解除監管,但不簽發《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150、什麼情況下,海關不予辦理提前解除監管手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暫不予辦理提前解除監管手續:(1)企業已終止,而車輛使用年限未滿6年的;
(2)企業有走私違規情事,尚在處理中;
(3)未經海關許可,擅自轉籍、出售、轉讓、抵押海關監管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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