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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加工裝配貿易的管理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勞務貿易,有關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方和承接方。與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主要內容如下。

  A.合同報批
  對外加工裝配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部門、或由它們授權的機關審批 。 報批時應填寫"加工裝配貿易申報表一式四份,井附合同副本

  B.海關登記備案
  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提交批准檔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應隨附料、件和設備清單。 經審核後,由海關核發"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其進出口貨物憑"登記手冊"辦理報關手續。對沒有辦理"登記註冊"的單位,其進出口貨物,海關不於放行。
  C.進出口貨物的監管
  料件、設備和成品進出口時,有關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一式四份和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以及"登記手冊"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海關接受申報後,經查驗認可後放行。加工裝配貿易進口的料件,屬海關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應接受海關監管,有關單位必須將進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況列入海關認可的專門帳冊,海關有權隨時檢查。

  D.核銷
  加工裝配合同執行完成之後,有關單位應於最後一批成品出 口之日起一個月內,"登冊"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對剩餘的料件,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征、免稅。
  若進口料、件或成品因種種原因轉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和海關核准,並按一般進口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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