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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採購要遵循法定程式
詢價採購是《政府採購法》確定的五種採購方式之一。在什麼情況下才可詢價採購、怎樣進行詢價採購,法律都有明確規定。可是,在基層政府採購實踐中,筆者發現詢價採購往往被濫用和錯用……
濫用錯用詢價怎可行;濫用詢價採購;錯用詢價採購;詢價要條件需程式。
詢價採購既要符合實際,也要遵循法定程式。只有堅持一個原則,遵循四道程式,才能使詢價採購發揮應有的作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詢價採購必須滿足四個條件:採購物件必須是貨物;所購貨物規格、標準一致;該貨物在市場上貨源充足,交錢即可提貨;該貨物價格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內波動幅度不大。只有同時符合這四個條件,才可採用詢價方式採購。滿足了詢價採購之後,還得有規範的操作程式,畢竟詢價採購不是“逛超市式”的討價還價,而是一種法律規範下的特殊採購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實施。
首先,詢價採購必須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應由採購人、採購中心、有關專家三方代表組成,人數為5人或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須占總人數的2/3或2/3以上。詢價小組負責對採購貨物的價格構成和確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有關決定的做出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民主科學地操作。
其次,詢價小組應按照擬購貨物的價格和標準及供應商的經營管理水準明確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條件,圈定被詢價供應商範圍。被詢價供應商不是想定幾家就定幾家,而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3家或3家以上的供應商為詢價物件,並採取書面的報價方式。詢價時,詢價小組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按通知書要求及時報價。
另外,供應商只能一口報價。所謂“一口報價”,是指供應商報價時,必須一次性報出不能更改的價格。報價形式也以書面為妥,在規定期限內向詢價小組提交《報價回復書》。
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最後拍板權應屬採購人。採購人應根據自己的採購需要,認真考慮詢價小組的意見,特別要重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按照品質和服務相同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同時將結果書面通知所有被詢價供應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與成交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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