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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企業

  目前,下列企業有資格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

  (1)外貿企業、工貿企業。指各省、市外經委所屬的、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有出口經營權的、專門從事對外貿易業務的企業。這類企業主要是在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設立的,目前是我國出口創匯的骨幹力量,也是申請出口退稅額最多的企業。它們出口的貨物(不包括免稅和不予退稅的貨物)可以申請退(免)稅。

  (2)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包括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增強,這類企業將越來越多。它們出口的貨物和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不包括免稅和不予退稅貨物)均可以申請退(免)稅。

  (3)委託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指沒有取得進出口經營權,而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己生產的貨物的內資生產企業。此類企業可以在貨物出口後申請退稅。根據原有規定,委託代理出口是在受託方退稅的,國稅發(95)92號文規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在委託方退(免)稅,因此,這類企業從1995 年7月1日開始具有申請退(免)稅資格。

  (4)1993年底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為了對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新稅制實施後,對它們因執行新的流轉稅而增加的稅收負擔,規定可以在最長5年內,對多繳的部分給予返還,因此,不執行出口貨物退稅的政策,而繼續執行出口貨物免稅政策(但新上生產專案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外)。而1993年底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按新稅制的規定,必須與國內企業一樣繳納流轉稅,因此可以按照規定享受退(免)稅政策。

  (5)特准退(免)稅的企業。有些企業,雖然沒有出口經營權,也不是代理出口企業,但對其特准經營的某些貨物(特准經營的貨物見問題10)可按規定退(免)增值稅和消費稅。特准退(免)稅的企業包括:

  ①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③外輪供應公司和遠洋運輸供應公司;

  ④在境外投資的企業;

  ⑤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6)指定經營貴重貨物的企業。國家指定經營貴重貨物的企業出口貴重貨物,可申請退(免)稅;非國家指定經營貴重貨物的企業出口貴重貨物,不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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