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頁 > 外貿指南 > 出口退稅 >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常見問題解答(二
外貿指南

 

外貿流程

 

出口退稅

 

貨運物流

 

商務習俗

 

國際認證

 

外貿保險

 

政策法規

>>更多

 
商務外語

 

外貿信函

 

英語口語

 

專業術語

 

外貿日語

 

單證員考試

>>更多

 
網站建設

 

網頁製作

 

功能變數名稱註冊

 

虛擬主機

>>更多

 
網站推廣

 

搜索引擎行銷

 

關鍵字廣告

 

電子郵件行銷

 

國際推廣

 

商業目錄

>>更多

 

外貿指南

簡體版
外貿字典
B2B Forum
世界各國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常見問題解答(二

  51、外貿企業委託加工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如何計算?怎樣申報?

  答:外貿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貨物,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依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應退稅額。

  申報錄入時,加工費部分錄入出口成品商品代碼,出口數量錄“0”,進項金額錄入加工費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金額,備註欄錄WT+編號,這樣保持進貨出口關聯檢查時數量一致。

  52、外貿企業退稅申報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外貿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對申報退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申報後,不得擅自調整申報的資料或抽回有關的憑證資料。具體如下:三張申報表、出口憑證、進貨憑證、申報軟碟三張申報表:(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審批表》;(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進貨申報明細表》;(3)《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出口憑證:出口貨物退稅出口憑證裝訂成冊,內附以下原始出口憑證:(1)出口貨物退稅出口申報明細表;(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遠期收匯證明;(4)出口貨物外銷發票;(5)遠期收匯證明(6)《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其他外貿企業出口的)。

  進貨憑證:出口貨物進貨憑證裝訂冊,內附以下原始進貨憑證:(1)出口退稅貨物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2)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及其認證清單或特定貨物的普通銷貨發票;(4)對進貨進行分批的《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5)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完稅憑證。主要指進料加工複出口產品進口料件海關實納稅金的完稅憑證。

  軟碟:出口貨物退稅進貨、出口明細申報電子資料。

  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退稅憑證、資料。

  53、外貿企業一批進貨,分批出口應如何申報?

  答:如一張稅票上的購進貨物不在同一年度出口或不能在同一月份申報退稅時,根據單票對應法的原則,出口企業應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開具《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分別申報退稅。對進貨進行分批時,必須按增值稅和消費稅分別進行。

  54、《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進貨申報明細表》的填報內容和要求是什麼?

  答:根據出口企業搜集的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及其所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錄入。具體說明如下:●關聯號:年月(6位)+批次(2位)+部門(2位)+流水號(5位),關聯號應保證在申報系統內唯一。

  ●申報年月:根據出口貨物申報的月份填報,共6位,前4位為年份,後兩位為月份,此欄位與商品代碼庫中的退稅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稅率。

  ●申報批次;根據申報的批次填報,由系統根據申報的月份自動產生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報則為同一申報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產生。

  ●申報序號:按同一關聯號下的記錄條數系統自動產生(4位元),顯示為“0001”“0002”……..序號輸入若不足4位,前補零;應保證“企業代碼+關聯號+序號”保持惟一。

  ●部門代碼:企業若分部核算,則需輸入已登記的部門代碼;若不分部核算,則為空。部門代碼由企業在年初到退稅機關申報備案,且在一個年度內不能變動。

  ●稅種:根據申報的專用稅票的種類錄入,增值稅專用稅票則錄入V,消費稅稅票則錄入C。

  ●進貨憑證號:(1)如果進貨憑證是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則錄入規則是:4位繳款書批號+7位字軌號+2位項號,對於2000年以前版的專用稅票,直接錄入括弧內的4位繳款書批號即可,對於2000年及以後的專用稅票,需把括弧內6位專用稅票批號中的年份前兩位去掉後錄入,保證錄入的是 4位繳款書批號;(2)如果進貨憑證是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則錄入規則是:4位分割單批號+7位字軌號+2位項號,關於4位分割單批號的錄入規則同繳款書;(3)如果進貨憑證是普通發票,則錄入規則是:PT+普通發票號碼;(4)如果進貨憑證是分批單,則錄入規則是:FPD+分批單號碼+2位項號。

  ●供貨方稅號:根據進貨憑證上的供貨方納稅人登記號錄入。

  ●開票日期:以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稅收分割單上開票日期為准錄入。

  ●商品代碼:按同一關聯號下對應出口報關單所列的商品代碼錄入,同時需保證此商品代碼在商品代碼庫中為基本商品代碼,若不是基本商品碼,應根據商品代碼庫中的代碼補加後1—3位代碼,確認為基本商品碼。

  ●商品名稱:商品代碼錄入完畢後,申報系統將自動帶入商品代碼庫中的商品名稱,此名稱與進貨憑證上的商品名稱有可能會不完全一致。

  ●計量單位:商品代碼錄入完畢後,申報系統將自動帶入商品代碼庫中的計量單位。

  ●進貨數量:錄入原則:同一關聯號下同一商品下所有進貨數量的合計應等於同一關聯號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數量的合計,如果數量進出不一致,則取小計算退稅。進貨憑證上的購進數量,對進貨憑證上的計量單位與海關商品代碼庫中不一致的,應按標準計量單位將進貨憑證上的數量折算後錄入。對於委託加工貨物,進貨數量應錄入0,同時備註欄錄入WT+編號。對於消費稅產品,既從價定率又從量定額的,從價定率部分正常錄入,對從量定額的進貨數量應錄入0,同時備註欄錄入WT+編號,這樣保證進貨出口關聯檢查時進出數量保持一致。

  ●計稅金額:按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稅收分割單上所列明的進貨金額或消費稅計稅金額錄入,對於進貨憑證是普通發票的,需將普通發票上的含稅價換算為不含稅價後錄入,換算公式是:計稅金額=普通發票上含稅金額/(1+徵收率)。

  ●單價:由申報系統自動計算,計算公式是:單價=計稅金額/數量。

  ●法定稅率:隨確定的商品代碼由系統自動帶入,也可以人工錄入,人工錄入時根據進貨憑證上該貨物適用的稅率錄入,錄入小數,如增值稅稅率是17%的則錄入0.17;如消費稅從價定率(從量定額)的稅率是10%,則應輸入0.1000。

  ●徵收率:屬增值稅的:根據進貨憑證上的徵收率分別錄入。屬消費稅的:徵收率等於法定稅率。

  ●實繳稅額:由申報系統自動計算,屬增值稅的:實繳稅額=計稅金額×徵收率。屬消費稅的:實繳稅額=計稅金額(或進貨數量)×徵收率。

  ●退稅率:隨確定的商品代碼由系統自動帶入,可以人工修改,一般情況下,退稅率不能大於法定稅率。

  ●可退稅額:由申報系統自動計算,屬增值稅的計算公式是:可退稅額=計稅金額×退稅率;屬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可退稅額=實繳稅額。可退稅額可以人工修改。

  ●備註:如屬委託加工,則備註欄錄入“WT+編號”,同時數量錄入0;對於消費稅產品,既從價定率又從量定額的,從價定率部分正常錄入,對從量定額的進貨數量應錄入0,同時備註欄錄入WT+編號,這樣保證進貨出口關聯檢查時進出數量保持一致。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進貨申報明細表》可以通過“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系統”錄入、列印並生成電子資料。

  55、《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填報內容和要求是什麼?

  答:根據出口企業搜集的出口發票、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證明、遠期收匯證明等憑證進行錄入。具體說明如下:●關聯號:年月(6 位)+批次(2位)+部門(2位)+流水號(5位),關聯號應保證在申報系統內唯一。一個報關單號只能出現在一個關聯號內,即出口資料不可以分批申報。

  ●申報年月:根據出口貨物申報的月份填報,共6位,前4位為年份,後兩位為月份,此欄位與商品代碼庫中的退稅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稅率。

  ●申報批次;根據申報的批次填報,由系統根據申報的月份自動產生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報則為同一申報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產生。

  ●申報序號:按同一關聯號下的記錄條數系統自動產生(4位元),顯示為“0001”“0002”……..序號輸入若不足4位,請前補零;應保證“企業代碼+關聯號+序號”保持惟一。

  ●部門代碼:企業若分部核算,則需輸入已登記的部門代碼;若不分部核算,則為空。部門代碼由企業在年初到退稅機關申報備案,且在一個年度內不能變動。

  ●稅種:出口資料的稅種系統自動默認是V,且不能修改。

  ●出口發票:按出口貨物外銷的發票號碼錄入,出口發票指在稅務機關領購的出口商品專用發票。

  ●出口日期:根據出口報關單上‘出口日期’錄入或代理出口證明上的‘離境日期’錄入。

  ●報關單號:根據出口貨物報關單上‘9位海關編號+0+2位項號’錄入,在無‘代理出口證明號’情況下,必須錄入。

  ●代理出口證明號:根據委託出口時取得對方稅務機關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的編號錄入,錄入代理出口證明的‘證明編號+0+2位項號’,在不錄入報關單號碼的情況下必須錄入。

  ●商品代碼:按出口報關單所列的商品代碼錄入,同時需保證此商品代碼在商品代碼庫中為基本商品代碼,若不是基本商品碼,應根據商品代碼庫中的代碼補加後1—3位代碼,確認為基本商品碼。

  ●商品名稱:商品代碼錄入完畢後,申報系統將自動帶入商品代碼庫中的商品名稱。

  ●計量單位;商品代碼錄入完畢後,申報系統將自動帶入商品代碼庫中的計量單位。

  ●出口數量:根據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代理出口證明上所列的出口數量錄入。錄入原則:同一關聯號下同一商品下所有進貨數量的合計應等於同一關聯號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數量的合計,如果數量進出不一致,則取小計算退稅。

  ●美元離岸價:根據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代理出口證明上所列的‘美元離岸價’或‘總價’錄入,採用其他外幣結算的應換算成美元錄入。

  ●美元匯率:根據出口企業財務入賬匯率錄入。

  ●人民幣金額:電腦自動產生(美元離岸價×美元匯率)。

  ●核銷單號:按外管局統一的核銷單編號錄入,號碼長度為9位。此項指標在無‘遠期收匯證明’的情況下必須錄入。

  ●遠期收匯證明:根據外貿主管部門出具的遠期收匯證明的證明編號錄入。此項指標在無‘核銷單號’的情況下必須錄入。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可以通過“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系統”錄入、列印並生成電子資料。
  56、出口貨物進貨憑證號碼應如何確定?

  答:進貨憑證應分別以下幾種情況確定:(1)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4位繳款書批號+7位繳款書字軌號+2位項號(共13位)。對於 2000年以前的專用繳款書,直接錄入括弧內的4位繳款書批號即可,對於2000年以後的繳款書,需把括弧內6位批號的年份前兩位去掉,保證錄入的是4位批號;(2)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4位分割單批號+7位字軌號+2位項號,關於4位分割單批號的錄入規則同繳款書;(3)《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FPD+分批單號碼(4)普通發票:PT+普通發票號碼57、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計量單位與進貨憑證上的商品計量單位不一致時怎麼辦?

  答:按照錄入商品代碼後自動生成的標準計量單位折算進貨。

  58、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電子審核的審核專案有哪些?

  審核時對企業申報的退稅資料進行下面幾個專案的審核:(1)進項資料的自身邏輯審核;(2)進項資料與專用稅票資料進行對審;(3)出口資料的自身邏輯審核;(4)出口資料與代理出口證明電子資訊進行對審;(5)出口資料與報關單電子資訊進行對審;(6)出口資料與核銷單電子資訊進行對審。

  (7)同一關聯號、同一商品代碼下的進項資料與出口資料對審。

  59、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電子審核的審核具體內容是什麼?

  每個專案的具體審核內容如下:

  (1)進項資料的自身邏輯審核:

  主要進行如下具體項目的審核:資料的唯一性檢測、數值項大於大於零、貿易性質代碼在代碼庫中且該貿易性質的出口資料可以退稅、幣別代碼在規定的代碼庫中、商品代碼在代碼庫中且該資料適用的徵稅率和退稅率正確等。

  (2)進項資料與專用稅票資料進行對審主要進行如下具體項目的審核:進項資料的專用稅票號碼在總局下發專用稅票電子資訊中,金額一致等。

  (3)出口資料的自身邏輯審核

  主要進行如下具體項目的審核:資料的唯一性檢測、數值項大於等於零、貿易性質代碼在代碼庫中且該貿易性質的出口資料可以退稅、商品代碼在代碼庫中等。

  (4)出口資料與代理出口證明電子資訊進行對審如果該退稅明細資料屬於代理出口的,即該資料的代理出口證明號碼不為空,且電子審核的審核配置要求退稅資料與代理出口證明電子資訊進行對審,則與代理出口證明電子資訊主要就如下具體專案進行交叉稽核:退稅資料的代理出口證明號碼在代理出口證明電子資訊中、代理出口證明電子資訊中相應資料未被設置挑中標誌、申報的退稅資料退稅率不應高於代理出口證明電子資訊中商品代碼資料對應的退稅率、申報的退稅資料美元離岸價與代理出口證明電子資訊中美元離岸價之差在規定的誤差範圍內。

  (5)與出口報關單電子資訊進行對審

  如果電子審核的審核配置要求退稅資料與出口報關單電子資訊進行對審,則與出口報關單電子資訊主要就如下具體專案進行交叉稽核:退稅資料的出口報關單號碼在出口報關單電子資訊中、出口報關單電子資訊中相應資料未被設置挑中標誌、申報的退稅資料退稅率不應高於報關單電子資訊中商品代碼資料對應的退稅率、申報的退稅資料美元離岸價與出口報關單電子資訊中美元離岸價之差在規定的誤差範圍內。

  (6)出口資料與收匯核銷單電子資訊進行對審如果電子審核的審核配置要求退稅資料與收匯核銷單電子資訊進行對審,則與收匯核銷單電子資訊主要就如下具體專案進行交叉稽核:退稅資料的收匯核銷單號碼在收匯核銷單電子資訊中、收匯核銷單電子資訊中相應資料未被設置挑中標誌。

  60、出口企業如何進行清算備案?

  答:在清算期內,凡出口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齊備的前提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除外)仍未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聯的出口貨物,以及海關、外匯電子資訊對審核對不上和對貨源有疑問進行函調未回函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填寫《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清算單證不齊及未回函備案表》和《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單證不齊及未回函備案表》,並於清算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由退稅機關復核確認後予以備案,退稅機關依以下情況予以分別處理。對出口企業在清算期內未申報備案的,清算期結束後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具體是:(1)對列入外貿(工貿)企業《備案表》的出口貨物在清算期當年6月30日以前補齊退稅單證,且海關、外匯電子資訊對審核對通過或已收到回函證明無問題的,予以辦理退稅;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資訊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2)對列入《備案表》的出口貨物,應按“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隨同生產企業其他出口貨物一併計算“免抵退”稅額。凡在清算期當年6月30日以後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資訊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業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對已“免抵退”稅額一律由退稅機關追繳入庫,有關企業不得將已扣稅款沖減當年應納稅款。

  61、外貿企業對已清算備案的出口貨物如何進行退稅申報?

  答:在清算期內,凡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齊備而仍未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聯的出口貨物,以及海關、外匯電子資訊對審核對不上和對貨源有疑問進行函調未回函的出口貨物,由外貿企業通過退稅申報系統生成《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清算單證不齊及未回函備案表》及電子申報資料,並于清算期當年6月30日前向退稅機關申報。備案申報的所屬期一律視為第“13”個月,即所屬期錄為“××××13”。

  6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稅收上有那些規定?

  答:(1)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後,特准下列12類貨物予以退稅。具體品名如下: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這特准予以退稅的12類貨物範圍,暫按《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統一商品目錄與退稅率對照表》中的貨物範圍掌握。

  (2)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並持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3)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63、委託代理出口貨物是如何辦理退(免)稅的?

  答:(1)有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供銷、外貿、工貿等企業收購的貨物委託代理出口按規定由委託方辦理退稅。

  (2)對無出口經營權的流通性公司經營的貨物及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委託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3)委託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①代理出口貨物證明;②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③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④代理出口協定(合同)副本;⑤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6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生產企業視同自產產品範圍有哪些?

  答:生產企業視同自產產品範圍如下:

  (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4)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

  65、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如何掌握?

  答: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1)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66、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如何掌握?

  答: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1)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67、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如何掌握?

  答: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1)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2)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3)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68、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如何掌握?

  答: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3)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4)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9、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與出口的自產產品在退(免)稅申報時有哪些不同的要求?

  答: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在按規定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收購視同自產產品的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同時須按當月實際出口情況注明視同自產產品的出口額。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後辦理免、抵、退稅;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從嚴管理,在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常無誤後,報經批准後辦理免、抵、退稅。

  70、生產企業不如實申報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如何處罰?

  答:生產企業不如實申報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71、出口企業出口的樣品、展品是否能辦理退稅?

  答: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出口企業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准予憑出口樣品、展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

  72、什麼是易貨貿易,其退(免)稅有何規定?

  答:易貨貿易是指在換貨的基礎上,把等值的出口貨物和進口貨物直接結合起來的貿易方式。易貨貿易退(免)稅規定,易貨貿易出口銷售在核算上基本同於自營出口銷售。只是在外匯結算上,易貨貿易一般是相互記賬,收不到外匯。對易貨貿易的出口退稅,主要是比照自營出口退稅的管理方法辦理。在提供退稅有效憑證上,可用《易貨貿易合同》替代《出口收匯核銷單》。

  73、什麼是境外帶料加工貿易?其退稅是如何規定的?

  答:(1)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是指經外經貿部批准,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退稅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退稅率執行。

  (2)生產性企業向境外投資的原材料、散件等生產用材料,如自產的,按一般貿易或加工貿易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規定執行。

  (3)如投資的貨物是外購的,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的金額×適用退稅率74、申請境外帶料加工貿易出口貨物退稅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2)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口設備為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生產企業自產貨物除外);(3)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生產企業自產貨物和二手設備免於提供);(4)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書(影本)。

  75、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貨物,其退稅是如何規定的?

  答:企業在國內購買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貨物,國家規定對這類貨物也視同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具體的退稅辦法是企業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可於所購貨物報關出口後,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和下列單證和資料,申請辦理退稅。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在國外投資的檔;(2)在國外辦理的企業註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3)出口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4)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5)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貨物的應退稅額依出口貨物購進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進項金額和規定退稅率計算。

  76、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在稅收政策上有什麼規定?

  答:(1)列名鋼鐵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冶金工業局下達的鋼材“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畫內,按照核定的數量,同加工出口企業簽定銷售合同,按不含稅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

  (2)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免征增值稅,其生產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鋼材所耗用外購貨物支付的進項稅額准予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3)列名鋼鐵企業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鋼材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持鋼材監管小組出具的《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普通發票影本等憑證向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手續。

  (4)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須在“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鋼材銷售並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後3個月內,依據加工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購進確認單”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鋼材進行核銷。

  (5)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鋼材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後,如發生退貨,由加工出口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已“免、抵”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鋼材的手續,主管加工出口企業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向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發函告知已退貨,同時列名鋼鐵企業也應及時主動向其所在地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
  77、使用“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的加工企業在稅收上是如何管理的?

  答:(1)加工出口企業應在鋼材運抵後5天內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購進已免稅鋼材的登記備案手續,並按規定出具“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購進確認單”。

  (2)加工出口企業須在加工貨物出口後3個月內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和海關簽章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監管書”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有關加工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手續。

  (3)對加工出口企業利用已免稅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加工生產的貨物,比照現行有關加工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稅收管理辦法進行征(免)、退稅管理。

  (4)出口企業未將“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用於加工生產出口產品的,或加工產品未出口的,需全額追繳已免、抵的稅款。如出口企業未經加工將鋼材直接出口,應按增值稅稅率與一般貿易出口鋼材規定的退稅率之差補繳稅款。

  (5)加工出口企業如將已免稅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鋼材轉為國內銷售的,或加工產品未出口的,需全額補繳鋼材已免、抵的稅款。

  78、“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如何辦理?

  答:出口企業從列名鋼鐵生產企業購進“以產頂進”鋼材用於加工出口產品的,應於“以產頂進”鋼材運抵後5日內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列名鋼鐵企業據以辦理免抵稅手續。

  《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的申請:

  出口企業應持以下資料到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1)與列名企業簽訂的鋼材購進合同原件及影本;(2)列名企業開具的鋼材銷售普通發票原件及影本;(3)列名企業開具的發貨單或發貨明細表原件及影本;(4)加工企業出具的鋼材入庫單原件及影本;(5)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原件及影本;(6)以上2—4項數量如超過兩份,則需提供明細表,分別列明號碼及數量或數量、金額。

  《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的核銷:

  出口企業須在加工產品出口後3個月內持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和海關簽章的監管書到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出口核銷手續。

  出口企業未將“以產頂進”鋼材用於加工生產出口產品,或加工產品未出口的須全額補繳鋼材已免抵的稅款;如出口企業未經加工將鋼材直接出口,應按增值稅徵稅稅率與一般貿易出口鋼材規定的退稅率之差補繳其差額部分。

  79、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內指定公司的用於頂替進口鋼材加工出口產品的生產用國產鋼材,退(免)稅有何規定?

  答:視同出口,按17%的退稅率辦理退稅,但對國產鋼材數量實行指標管理,銷售計畫和列名企業以及保稅區內的指定公司名單每年年初審核一次。

  80、哪些專案可以享受中標機電產品的退(免)稅政策?

  答:中標機電產品是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亞洲開發銀行和外國政府貸款,由中國招標組織在國際上進行招標,國內生產企業、外貿企業或工貿公司中標,在國內生產或委託生產、加工或收購的機電產品。由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機電產品。

  81、中標機電產品在辦理退(免)稅時須提供哪些資料?

  答: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1)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2)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3)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定);(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5)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外銷發票;(6)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國內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生產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協定)。

  82、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適用於哪些企業?

  答:根據國稅發[1999]1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83、享受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採購的國產設備範圍是什麼?

  答:外商投資企業享受退稅的範圍是指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專案,在國內採購的設備。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專案,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部分塑膠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稅。

  對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國內採購的設備,不能享受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84、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免)稅有哪些條件?

  答: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2)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國產設備;國產設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生產的設備。

  核定退稅投資總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核定退稅投資總額=投資各方的貨幣投資總額-已購免稅進口設備總值。

  85、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投資總額如何確定?

  答:退稅投資總額按以下方法確定:

  (1)投資總額應為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投資額。

  (2)在註冊資本未到位的情況下,按驗資報告中實際到位註冊資本占應到位註冊資本的比例與所批准的投資總額確定退稅投資額。

  (3)退稅投資額為計算退稅的投資總額減去實物投資總額、無形資產投資總額和已購免稅進口設備總額。

  86、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已購免稅進口設備總值如何掌握?

  答:外商投資企業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購進國產設備登記備案手續時,“已購免稅進口設備總值”應根據企業附報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確認書》中注明的“企業已購進口設備總額”確定;辦理完“購進國產設備的登記備案”手續後發生的進口免稅設備,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根據有權外經貿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屬生產同類設備證明”和企業提供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進口總額,據以計算並確定退稅投資項目的“累計已購免稅進口總值”。

  87、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後如何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答:凡符合退稅範圍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履行每份國產設備採購合同第一次購買國產設備前,應持《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登記手冊》(到主管退稅機關領取),並附以下資料,到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購進國產設備的登記備案手續:(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本;(2)稅務登記證(副本)影本;(3)出口退稅登記證(副本)影本;(4)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協議影本;(5)外經貿主管部門項目批准證書影本;(6)進口設備清單;(7)投資方實物投資原始憑證影本;(8)國產設備供貨合同影本;(9)驗資報告。

  88、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後如何辦理退稅?

  答: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後,按每份合同所採購的國產設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附送以下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國產設備的退稅手續:(1)增值稅專用發票;(2)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3)付款憑證;(4)登記手冊;(5)國產設備供貨合同影本。

  89、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如何取得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答: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時,供貨企業根據購貨企業提供的登記手冊第1頁影本和供貨合同准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供貨企業主管徵稅稅務機關根據供貨企業提供的登記手冊第1頁影本、供貨合同影本及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後,按規定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90、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如何計算?

  答:購進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適用增值稅稅率。

  91、對已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國產設備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對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五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行為的,應按以下計算公式,由主管退稅機關補征其已退稅款入中央庫:增值稅專用設備折余價值應補稅款=發票上注明×─────—×適用增值稅稅率的金額設備原值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資料計算。

  92、外商投資企業購進零部件就地安裝後形成設備生產線,對外購的不屬於“設備”範圍的零部件(是單個不屬於固定資產的),是否能享受退稅?

  答:為鼓勵企業使用國產設備,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國產零部件,可比照國產設備,准予辦理退稅。

  (1)經有權外經貿部門認定的符合退稅的投資專案;(2)同一投資項目內使用,並在購貨合同上列明;(3)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通過“在建工程” 科目核算後形成固定資產;(4)未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93、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從流通企業購進的設備能否享受退稅?

  答: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從流通企業購進的設備,不符合享受退稅的設備條件,供貨企業不得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94、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免)稅的監管期是幾年?

  答:對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五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行為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補征其部分已退稅款入中央庫。

  95、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如何辦理退稅?

  答:對外修理修配是指企業耗用國內生產的零部件及原材料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設備等的業務。

  目前對修理修配業務存在兩種方式:一是生產企業承接的國外修理修配業務;二是外貿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後委託生產企業進行的修理修配業務。

  (1)生產企業承接的修理修配業務退稅規定生產企業在修理修配的貨物複出境後,可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憑證資料:①已用於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②修理修配發票;③修理修配貨物複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④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2)外貿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後委託生產企業進行的修理修配業務,其應退稅額按照生產企業開具的修理修配專用發票(專用稅票)所列稅額計算。

  外貿出口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後委託生產企業修理修配的貨物複出口後,辦理修理修配增值稅的退稅須提供以下憑證資料:①受託生產企業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②外貿企業開給外方的修理修配發票;③修理修配貨物複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自1995年7月1日起,用於修理外輪的貨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但須提供由海關、邊防、衛生、檢疫等聯合檢查後出具的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有關船舶出口口岸證明,在海關作出統一規定前發生的修理業務,退稅機關暫時可以根據海關已經出具的證明檔(必須帶有海關簽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稅憑證辦理退稅;1998年 7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對外承接修理修配,必須提供海關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④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96、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後,如何辦理退稅?

  答:對外承包工程又稱國際承包,它是指我國對外承包公司承攬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公司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物資採購和其他承包業務。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後,可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辦理退稅時除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外,還應提供以下憑證資料:(1)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3)對外承包工程合同;(4)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資料。

  97、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航空食品如何辦理退稅?

  答: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並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視同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

  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時,需提供下列憑證:(1)與外國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2)外國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畫表;(3)外國航空公司每一個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4)銷售發票(須列明銷售貨物的名稱、數量、銷售金額);(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98、海洋工程結構物如何辦理退稅?

  答:對2002年5月1日以後,國內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在銷售時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國內生產企業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銷售列明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時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內生產企業銷售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持開具的普通發票、購銷合同等憑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99、運往保稅區內的貨物在退(免)稅政策上有何規定?

  答:(1)自1995年7月1日起,對非保稅區的貨物出口到保稅區一律不予退(免)稅(海關不予辦理報關手續)。非保稅區內企業在銷售貨物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2)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區外的供貨企業應向保稅區內企業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完稅分割單”,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後,憑該批貨物的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運往保稅區的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備案清單》及其他有關憑證申報辦理退稅。

  (3)對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國外客戶,並將貨物存放保稅區內,由倉儲企業代理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該批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生產企業可不予提供)、運往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倉儲企業提供的倉儲憑證及出口備案清單、結匯水單等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100、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在退(免)稅政策上有何規定?

  答:(1)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出口後,出境地海關方予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並作出口統計。報關出口但實際不離境,不予辦理出口退稅,海關不得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2)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如需再銷售給內資生產企業及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產品複出口的,海關按深加工結轉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也不作統計。

 

   
最新動態

 

國內新聞

 

國際新聞

 

外貿動態

 

外匯走勢

>>更多

 
展會信息

 

五金及工具產品

 

衛浴設備及建材

 

園林及花園用品

 

運動及旅行用品

 

傢俱及傢俱輔料

 

文具及辦公用品

 

汽車及汽車配件

>>更多行業

 
世界之窗

 

韓國

 

日本

 

德國

 

尼日利亞

 

美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