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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免稅的申請代理

  代理物件:從事出口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銷售產品給外貿企業出口的納稅人,校辦、福利企業,以及因其他因多征誤征等特殊情況應予退稅的納稅人。

  代理內容:生產出口貨物、銷售貨物給外貿企業用於出口,以及校辦、福利企業生產銷售產品,對所繳納的增值稅款,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出口免稅、先征後退稅、出口“免、抵、退”稅等退免稅,以及與之相對應的有關證照登記;發生預繳退稅、所得稅匯算清繳後多繳稅款退稅、多征誤征退庫等。

  代理條件:

  1、出口退免稅,必須已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且必須是除原油、糖、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以外的貨物出口,才能適用出口退稅、免稅、先征後退或“免抵退”辦法。必須按規定辦理退免稅登記。

  2、校辦企業、福利企業必須取得教育部門、民政部門的批准檔並報國稅局核准的,適用“先征後退”辦法。

  3、其他退稅,必須實際發生多征、誤征情形,各種證明資料齊備。

  所需資料:

  1、退稅登記

  (1)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本;

  (2) 稅務登記證副本(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印章)原件及影本;

  (3)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進出口經營權批文原件及影本(內資企業需要);

  (4) 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內資企業需要);

  (5)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影本(涉外企業需要);

  (6) 1993年12月31日進行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新上生產項目辦理退稅登記的,還需報送經省國家稅務局批准執行出口退稅政策的批准檔影本(涉外企業需要);

  (7)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一般貿易出口申報退稅

  (1) 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以及《科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2) 出口發票

  (3) 出口收匯核銷單或過期收匯證明

  (4) 出口收匯核銷單或遠期收匯證明

  (5) 屬於委託代理出口貨物,還應附送《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6) 屬於委託加工的貨物,應附送《委託加工出口貨物申報表》

  (7) 有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業務的企業,還應附送《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8) 與退稅有關的其他資料。

  3、“免、抵、退”申報資料

  A月度申報資料:

  (1)《免、抵、退申報表》月報表

  (2)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

  (3)外匯管理部門確認的出口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

  (4)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專用發票原件;

  (5)經徵稅主管部門加具意見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影本;

  (6)企業《應繳增值稅明細表》影本;

  (7)企業銷售明細帳影本;

  企業開展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的,還應報送下列資料:

  (8)《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作為退稅申報表的附表一式四聯;

  (9)進口貨物報關單影本;

  (10)進口貨物發票影本;

  (11)進口料件核算明細帳影本;

  (12)進口料件核銷台帳;

  企業委託代理出口的,還應報送下列資料:

  (13)《代理出口證明》原件;

  (14)代理出口協定(合同)副本原件;

  (15)受託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託方必須提供經受託方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簽章後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影本。

  B季度申報資料:

  (1)《免、抵、退申報表》季報表。

  (2)經縣(區)級以上涉外稅收管理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本季各月的《免、抵、退申報表》(月申報表)

  (3)企業本季如有繳稅的,還需提供徵稅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的“稅收繳款書”影本;

  (4)企業按月申報退稅所應提供的各項憑證;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C年度清算申報資料:

  (1)《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清算表》一式四聯;

  (2)《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清算單證不齊及未回函情況備案表》一式四聯;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4、“先征後退”申報資料

  (1)《先征後退申報表》

  (2)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

  (3)企業退稅的各項憑證以及開展進料加工複出口、委託代理出口退稅所要提供的資料,與採用“免、抵、退”辦法所要提供的相同;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辦理收入退還手續

  (1)《收入退還(申請)書》

  (2)納稅申報資料和完稅證明

  (3)所退稅款所屬期企業財務資料

  (4)根據不同退稅專案,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部門和程式:

  1、有關退免稅證照核准,企業申請→基層分局受理審核簽章→市局退稅分局核准(如為涉外企業則需與市局涉外科會簽核准)。

  2、出口免稅,企業申請→基層徵收局核准。

  3、出口“免、抵、退”稅,企業申請→基層徵收局核實→市局核准。

  4、先征後退稅,納稅人申請→分局審核簽章→市局計財科核准核退,做到即報即審,經審無誤後即核即退。

  代理時限:7個工作日

  代理依據:

  1、財稅字[1998]184號文件

  2、珠國稅發[1998]184號

  3、國稅發[1994]031號《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4、財稅字[1996]8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和“珠國稅發[1999]195號《關於使用統一退稅申請表的通知》

  6、國稅明電[1993]076號《關於對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徵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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