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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匯核銷時間差打不得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人一般都知道,貨物出口後,應當按照出口合同約定的收匯時間和方式以及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明的成交總價及時、足額收回出口貨款,並在規定的收匯時間後30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但是,近年來由出口核銷引發的貿易糾紛日益增多,案件本身的爭議性也較大,有的案件甚至要經過一審二審直至再審才能完結。這說明我國企業外匯應收賬款的管理水準仍相當低,與外貿業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配套,這一狀況若不妥善加以解決,不僅增加企業自身經營風險,也不利於國家有效地進行外匯管理。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方海新處長。
貿易糾紛凸顯滾動核銷弊病
我國自1991年1月1日建立並實施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制度以來,絕大部分出口企業都能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出口後能及時將外匯足額收回境內,並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但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在審理貿易糾紛案件時,經常涉及企業出口收匯的滾動核銷,例如,亞美公司訴歐美網路公司無單放貨敗訴案、上海弘成進出口有限公司狀告環宇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案等等,都涉及滾動核銷並因此而敗訴。貿易糾紛凸顯出滾動核銷的弊病,那麼,企業為何還要採取這種方式呢?說到底,還是利益使然。
據瞭解,目前滾動核銷、批量核銷在企業中相當普遍,特別是少數企業寅吃卯糧,打出口收匯核銷的時間差,用本不是該筆出口的收匯騙取核銷手續,實行所謂“滾動核銷”,這似乎已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核銷方式。對此,方海新處長明確表示,在國家有關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中沒有“滾動核銷”的概念。自動核銷的做法雖然在某種意義上是按照時間順序進行滾動的核銷,但前提也要求企業在向外匯局網上交單時做到收匯與出口對應,即必須收妥外匯的出口才能進行核銷。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企業用非對應出口的收匯或尚未收匯的出口來進行核銷的現象,而外匯管理分支局業務人員也只能以企業報告為主,存在無從知曉其背後違規操作的實際困難,客觀上造成了一些地方所謂“滾動核銷”的做法。
上述現象雖然從一方面反映了少數企業不重視出口收匯核銷工作,只重出口,忽視核銷,一些企業特別是新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不能適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的變化,不主動學習和瞭解最新外匯管理規定而造成的結果。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積極改進管理方式,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斷適應企業,為企業提供更便捷的服務。
出口收匯核銷要求提高退稅效率
出口退稅作為外貿企業的重要工作,其申報速度的快慢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據企業反映,由於受國家出口退稅指標的限制,不是一旦申報就能退到稅款。而企業希望以最快的速度申報,因為時間就是金錢,如果申報得早,一旦有了指標就能早點退到稅款,這不僅能減少企業的資金佔用,而且能使企業走上良性迴圈的軌道。影響出口退稅申報速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從客觀來講,企業配齊了“三票兩單”,並進行了預申報,但由於海關、稅務資訊等問題,還是沒法正式申報退稅。
又如在一個發票號下,由於進貨時間間隔較長,導致部分發票稅務有資訊,而另一部分發票稅務無資訊,也不能進行正式申報退稅。二是主觀因素:報關單、外銷發票列印錯誤,收匯、核銷不及時,專用繳款書沒及時跟上,配單不及時等,都會影響出口退稅的申報速度。
雖然我國從1985年開始出口退稅,並且自1995年7月1日起,外匯局的核銷單增加了“出口退稅專用聯”作為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的依據之一配合稅務局的出口退稅工作。另外,每月5日前,外匯局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出口收匯核銷電子資料,提供的方式可利用通訊平臺傳送,也可複製軟碟傳遞。
1998年稅務局的退稅管理改為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其中A、B類企業享有退稅上的優先權,即企業報關出口後不需憑外匯局出具的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即可向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未核銷即可退稅),待年終時再向稅務局提供外匯局出具的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辦理退稅款的清算。對於C、D類企業,則採取報關出口後先辦理收匯核銷,核銷完畢後,企業再憑外匯局出具的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依據之一,進行退稅申報。所以,目前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是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必要單證。這說明政府管理部門需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出口收匯核銷與出口退稅制度。
貿易活動呼喚企業誠信
上面提到的案例中,企業擅自將不是該筆出口的收匯用於辦理該筆出口的核銷,其本身違反了當時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也表現出企業缺乏誠信的一面。缺乏誠信、違規操作的企業必將受到管理部門的處罰,也必將在市場經濟中被淘汰。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也是誠信經濟。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確立時間還不長,本身還有許多待完善的地方。
這一方面需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有關管理法規,另一方面作為管理物件的企業本身也需要提高素質,自覺遵守法制。當然,任何管理制度包括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制度的建立並不針對某個企業,其前提並不判斷企業是好是壞,是守法還是不守法,是誠信還是不誠信。但正是存在著部分不守法、不誠信的企業,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絕大多數誠信守法企業的利益,國家才更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有關管理法規。
針對出口收匯核銷中存在的企業誠信問題,方海新說,在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工作中,外匯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定期考核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實際情況,根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率,評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等級,並對不同等級的出口單位分別予以獎勵或懲罰措施。例如,每年對出口單位進行考核,評定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出口收匯達標企業”、“出口收匯風險企業”、“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並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出口單位實施分類別管理。對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收匯核銷率高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在管理政策和管理方式上給予方便,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收匯核銷率低的“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進行懲罰並實施更嚴格的管理。
相關鏈結出口收匯已核銷與出口已收匯
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一般情況下要求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時,應當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用該筆出口的收匯來核銷該筆出口。但歸納起來由於以下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出口已核銷並不一定表明企業該筆出口已經收匯或已對應全額收匯:
1.企業作假,騙取核銷。
2.外匯局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實行自動(總量)核銷管理,該管理方式規定是出口與收匯的總量核定而不是對應核對。
3.在進料加工等業務項下,存在著出口與進口對應的情況,經外匯局批准可以用進口貨物做抵扣來核銷出口貨物。
4.差額核銷。對出口與收匯之間存在差額且超過規定標準的,外匯局在審核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無誤後可為企業辦理差額核銷。
5.其他不收匯核銷等。如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可以做不收匯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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