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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企業出口退稅的基本程式及登記手續
出口退稅,從狹義上說,就是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已經繳納的間接稅予以退還的政府行為;而從廣義上說,出口退稅還包括通過免稅或抵稅等諸多形式使出口貨物所含間接稅趨於零的政府行為。
中國大陸現行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以外,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稅率為零(現行的出口退稅率有5檔,即17%,13%。11%,9%和5%);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均屬間接稅。
因出口退稅的物件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按出口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可分為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按出口的貿易類型,可分為一般貿易和進料加工;按出口的經營方式,可分為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按出口退稅的方法,可分為免稅企業、先征後退企業和“免抵退”企業。但無論何種出口企業,其出口退稅程式基本如下:出口退稅登記——進口退稅申請——出口退稅審核——稅款退付與退稅清算。
出口退稅登記
出口退稅登記是辦理出口退稅的第一步。出口企業在徵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登記之後,應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首先,出口企業在獲准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持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等證件到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1)填寫出口退稅登記表,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2)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3)提交出口專職或兼職辦稅員的有關資料,經由主管退稅機關考核,發給《辦稅員證》。出口企業只有在領取了出口退稅登記證明之後,才具有辦理出口退稅的權利和資格。未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
其次,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登記的內容如有變更,或發生改組、分立、合併、撤銷等情況,應于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出口退稅登記手續。出口企業如更換辦稅員,亦應辦理變更手續。
出口退稅申報
由於出口企業的情況不同,出口退稅申報的要求也有所差別。一般規定是,台商投資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並提供海關簽發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外匯結匯水單、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外銷發票、其他有關帳冊等到當地涉外稅收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抵扣和退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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