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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電子資料核銷管理操作規程
[頒佈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頒佈日期]1998-7-1
[實施日期]1998-7-1 (試行)
一、
根據海關總署業務改革中關於加強許可證核銷管理規範化、系統化、網路化的要求,結合海關通關作業改革和口岸通關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操作規程。
二、
海關負責對進出口許可證的核銷工作。對證貨不符、有效期已過實際數量超出許可證數量的情況不予放行;對實際進出口商品金額、貨主單位、經營企業、進出口國別、原產地、商品編碼等方面問題,由海關按照現行檔規定處理,並向外經貿部回饋實際進出口資料。
三、 許可證電子資料的傳送:
外經貿部授權的進出口許可證發證機關在紙面許可證簽發日將發證電
子資料傳送到外經貿部,外經貿部經核查後於當日將有效許可證電子資料統一傳送到海關部署計算中心,總署計算中心於次日將其分送到相關直屬海關資訊化管理部門,由該部門據此建立許可證資料庫,並通過內部電腦聯網將資料提供給審單中心和各業務現場。
四、核銷流程:
1、 電腦審單:許可證核查程式自動憑報關單中預錄入的許可證號讀取 許可證資料庫中的電子資料,對照報關資料與電子資料中進出口許可證
有效截止日期、經營單位編碼、商品編碼、數量四項指標進行驗核。如 果驗核通過,自動預核扣數量,進入下一作業環節;否則,進入人工審單。
2、 人工審單:
⑴憑預錄入的許可證號讀取不到對應的電子發證資料時,如屬預錄入許可證號錯誤,退單更改;如屬電子資料漏傳或暫未傳到,待傳到後再審 核。
⑵相同許可證號下的報關資料與電子資料完全不符時,如屬預錄入錯誤,退單更改;其他情況待調查清楚後再審核。
⑶相同許可證號下的報關資料與電子資料之間有部分內容不符時,如屬預錄入錯誤,退單更改;如屬許可證紙面內容真制錯誤或電子資料傳送錯誤,由發證機關按程式換發新證,海關按新證及其電子資料核銷。
⑷電子發證資料中“商品編碼”一項如與海關歸類不符,以海關歸類所
確定的“商品編碼”為准。人工審單通過以後,預核扣許可證數量,進入下一作業環節。
3、 放行核注:
現場關員核對紙面許可證與電子資料是否相符,並核對預核扣數量是 否正確(散裝貨物溢裝數量可超出5%以下),根據核對結果分下列三種
情況執行:
⑴如果紙面許可證資料與電子發證資料不相符,預核扣數量不正確或超 出了簽發數量都不予放行,退回修改。
⑵在“一批一證”情況下,預核扣數量準確無誤且未超出實際簽發數 量,在電腦中進行實核注,同時收回紙面許可證,在上面簽注實核注數
量、經辦關員性名、簽注日期,將其隨附報送單歸檔。
⑶在“非一批一證”情況下,預核扣數量準確無誤且未核扣完簽發數 量,在電腦中進行實核注,同時在許可證正本背面簽注本資實核注數
量、經辦關員姓名、簽注日期,將其交還持證人。在12批以內核扣完簽發數量後,進行總量實核注,並參照上款收回紙面許可證。
4、核銷及資料上報:
結關管理部門在收到“清潔艙單”或其他反映進出口實際情況的載貨 清單後,將其與相關的報關資料進行核對;
⑴如果核對準確無誤,在電腦中核注結關日期。在“一批一證”情況 下,有關許可證核銷資料將自動進入核銷資料庫;在“非一批一證”情
況下,有關許可證核銷資料將在最後一批結關後自動進入核銷資料庫。 各直屬海關資訊化管理部門于結關當日將核銷資料報送總署計算中心,
再由總署計算中心將其匯總後於次日回饋給外經貿部。
⑵如果通過核對發現退關、甩貨、加貨等變動情況,發出修改報送單通 知,由審單中心採用人工干預方式在電腦中對原許可證核扣數量進行相
應修改。
⑶上報後的許可證核銷資料如仍有變動,須由直屬海關主管業務部門和 資訊化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共同批准後,採取人工方式對原資料進行更
改,並由資訊化管理部門將更改情況於修改當日追加報送總署計算中 心,再由總署計算中心於次日將其報送外經貿部。
五、對有關具體事項的規定:
1、 總署計算中心與外經貿部EDI中心之間,以及總署計算中心與各直屬 海關資訊化管理部門之間建立全時熱線電話,由專人負責解決運行中可
能出現的問題。
2、 因發證機關傳送電子資料,或填制紙面許可證產生的錯誤,持證人 可向海關提出憑保放行申請,得到總署人外經貿部回饋來的熱線電話書
面傳真確認後,經直屬海關主管業務科長、處長二級審批通過,可憑保 證函先辦理結關放行手續。
3、 進出口許可證愈期作廢,不得展期使後,原持證人須向發證機關申 領新證。在領到新證前,原持證人如因時間所急,可向海關申請憑保放
行,具體辦法參照上款。
4、 在“一批一證”的情況下,來往港澳的小型船舶或零擔貨櫃車進出 口境的貨物,在有關新規定未實施前,暫可參照“非一批一證”的辦法
具體操作。
5、 對於不在“一批一請”制範圍內的許可證,發證機關在其紙面證的 “備註”欄中應注明“非一批一證”,其使用次數最多不得超過12次。
6、 許可證採取“一證一關”制度,其紙面證書所填寫的和電子資料所 傳輸的“報關口岸”一項只有一個真屬海關名稱,但進出口企業在該直
屬海關所轄關區內的各口岸均可報關,進出口企業如需在該直屬海關管 轄範圍以外的其他海關報關,應到原發證機關換領新證。對指定口岸報
關的進出口商品,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 本規程試行日以前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仍按原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操作規程的解釋權在海關總署。
八、 本操作規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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