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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常涉及到的一些證明檔
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經常需要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提供或到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開具有關證明,這些證明主要是:
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外貿企業於轉售進口料件時填寫,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後,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據此對銷售這部分進口料件不徵稅,而由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在辦理該企業出口退稅時,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扣減應退稅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在進口後填寫,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後,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據此允許在計征增值稅時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照規定徵稅稅率計算稅額予以抵扣。貨物出口後,在計算免抵稅額時,也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退稅率計算稅額並予以扣減。企業將《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送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時,應提供進口報關單和海關《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並附送其影本。
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及時以補稅和處罰。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託企業據實填寫,並持代理出口協定、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等送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後,連同有關退稅憑證
交受託企業。委託企業憑此證明和與之對應的受託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
單、出口發票、代理出口協定,並填報有關申報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手續。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填寫《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退稅的國稅機關開具補辦證明,到外匯管理機關補辦手續。由於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沒有專門的格式,實際操作中一般用《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代替。
企業申請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期限,一般為貨物出口後的6個月以內。
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見附件67)。企業出口的貨物發生退貨,如未退稅或已
將所退稅款繳回國庫,應填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
審核簽章後,據此向有關海關辦理退運貨物的進關手續。開具證明時,未退稅的需與海關資訊核對,已退繳回稅款的應提供繳款憑證回執。
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和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出口企業向捲煙廠購進捲煙用於出口時,應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交捲煙廠,由捲煙廠據此向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主管捲煙廠徵稅的國稅機關核准免稅後,應填寫《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直接寄送主管購貨方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
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出口企業如有自報關之日起超過180天收匯的出口貨物,應憑申請報告、出口合同、專用發票、專用稅票、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未核銷)等檔資料,向省外經貿委退稅稽核部門申請辦
理《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憑此證明,企業申請遠期收匯出口貨物退稅時
可不附送出口收匯核銷單,但須在遠期收匯出口貨物最後應收匯日期期滿後1個月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辦理註銷手續。 逾期不註銷的,繳(扣)回已退稅款。
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企業如果遺失《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請出口貨物退稅時,需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國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國稅機關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影本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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