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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所需憑證

  1.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並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也稱“專用稅票”)。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4.出口收匯匯單證。

  但下列四項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 A、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B、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 C、經主管部門批准延期收匯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 D、企業在國外投資而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的貨物。

  5.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1996年4月1日起執行,詳見財稅字[1996]8號文件)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按月向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和《出口產品退稅申報 表》同時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發票、外銷發票和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收入憑證。其中外銷發票必須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並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方可有效。 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應在被修理修配貨物複出境後,向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和《出口產品退稅申報表》,同時提供已用於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修理修配發票、被修理修配貨物複出境報關單、外匯收入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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