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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的一般程式及附送資料

  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檔、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登出退稅登記。

  二.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複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複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徵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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