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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計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後退”和“免、抵、退”稅。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率徵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畫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一、計稅依據。

  “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離岸價”(英文編寫為FOB價)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價,但這個交貨價屬於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將必要的裝運單據交給買方按合同規定收取貨款,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都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限。因此,FOB價是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保險支付運保費。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價的換算方法如下:

  FOB價=CFR價-運費=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運費

  因此,如果企業以到岸價格作為對外出口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後,應扣除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以CFR價成交的,應扣除運費。

  二、計算方法

  1、一般貿易

  (1)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2)以上計算公式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佈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送但、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金額大的徵稅,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退稅。

  ④應納稅額小於零的,結轉下期抵減應交稅額。

  舉例說明:

  例1、某鞋廠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價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2)2000打以CIF價格成交,每打240美元,並每打支付運費20元、保險費10元、傭金2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當期實現內銷鞋19400打,銷售收入34920000元,銷項稅額為5936400元,當月可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800000元,鞋的退稅率為13%。用“先征後退”方法計算應交稅額和應退稅額。

  計算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到岸價格-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外匯人民幣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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