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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國際信用卡的非法暗道
國際信用卡的資金清算
發行國際信用卡的銀行總行一般都會在境外銀行開立匯帳戶,並由國際業務部管理,用於國際信用卡境外消費、提現的資本清算。而各分行及總行銀行卡部在總行國際業務部也會開立外匯帳戶,用於行內信用卡資金的清算。
在標準的國際信用卡消費交易中涉及五個相關關係人,他們是持卡人、特約商戶、收單銀行(代辦銀行)、國際清算組織(如VISA、MASTER)和髮卡行。當國際信用卡持卡人在特約商戶消費時,持卡人通過收單行向髮卡行取得授權,並在簽單上簽名確認。特約商戶將持卡人簽單交給收單行,收單行向商戶墊付款項,同時將相關資料資訊傳送給國際清算組織。國際清算組織將交易資訊處理後傳送給髮卡行總行銀行卡部,並將相關款項從該行在境外銀行的帳戶中扣劃給收單行。髮卡行總行國際部收到境外銀行的收帳通知後,從銀行卡部在國際部開立的帳戶中扣取相關款項並向銀行卡部劃報單,銀行卡部收到國際部的報單和國際清算組織的交易資訊後從持卡人帳戶中扣取相關款項。如髮卡行為下屬分行,銀行卡部則要求國際部將款項從分行帳戶劃回銀行卡部帳戶,再由髮卡分行從持卡人帳戶扣取款項。當國際信用卡持卡人在提現時,由代辦銀行先行墊付,然後將相關資料資訊傳送給國際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之後的過程同於持卡人在商戶消費的過程。
上述持卡消費簽單及提現的有關單據均由境外收單行或代辦行保存,只有當持卡人對款項支出存在疑異時,髮卡行才通過國際清算組織向收單行或代辦行索取有關消費簽單或提現單據,並需向國際清算組織支付一定的費用。
調研反映出來的問題
銀行自身的問題
第一,為境外公司開立公司國際信用卡。按著我國銀行卡的有關規定以及部分銀行自身內控制度要求,公司國際信用卡的開卡物件通常僅限於境內法人,但是在實際業務經營過程中,我們發現一些銀行存在為境外公司辦理公司國際信用卡的現象。通過對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的抽查可以看出,上述公司國際信用卡的資金為境外匯入款項,支出為境內外的消費。
第二,為沒有外匯帳戶的境內企業開立公司國際卡。由於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是在國際業務部,而國際卡開戶資格的審查在銀行卡部。公司在開立國際信用卡時,作為銀行卡部由於對外匯業務不瞭解,相關的規定中也沒有明確規定銀行應憑企業提供的何種資料來確定企業是否可以開立國際信用卡,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往往是參照人民幣信用卡的開卡標準,只是從公司的信用和公司的業務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核。而作為帳戶和卡之間資金轉換的介面,國際業務部如在劃轉資金時不嚴加審核或資金直接從境外匯入持卡人帳戶,在這種情況下,國際信用卡帳戶就容易外匯資金非法流動的管道。
第三,向不符合規定的客戶提供透支信用額度。按照《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幣貸記卡的開立需要收取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且為其提供的透支額度不能超過持卡人保證金的80%。但是在檢查中我們發出有些銀行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向貸記卡客戶收取保證金,核定透支額度,並出現客戶透支後相關款項沒有收回的情況。
另外,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國際信用卡的持卡人為境內居民的,該卡只能在境外使用。但實際上,銀行沒有對此予以限制,允許境內居民持卡在境內消費和提現。
法規不健全
一是為金融機構開立公司國際信用卡的問題。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對境內機構和開戶金融機構的界定,證券公司在銀行開立的外匯帳戶應視同於境內機構在開戶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依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進行管理,而《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中並沒有關於證券公司開戶及帳戶收支範圍的規定,B股市場開放後出臺的一系列檔中雖有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執行。因此,是否能為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公司國際信用卡,銀行是否能為自己辦理公司國際信用卡以及相應的收支範圍,尚需在法規中明確。
二是國際信用卡資金沒有納入外匯帳戶限額進行管理。《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中雖然規定外匯帳戶在使用中實行限額管理,但是沒有明確劃入國際信用卡的資金是否納入該限額,而且由於外匯帳戶的開戶行往往同持卡人帳戶的開戶行不一致,使得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將國際信用卡資金納入企業外匯帳戶的限額進行管理。
三是國際信用卡的交易金額上缺少總額控制。在《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沒有專門針對外幣卡每日累計的消費、提現總額和在一定時間內的累計支出總額進行限定,而且銀行的內控制度中僅對每日的消費、提現總額進行了限制,沒有對一定時間段的消費、提現總額進行規定,使得持卡人通過外幣卡在境外提現、消費的行為得不到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約束。
另外,由於個人國際信用卡可以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並可在境內提取人民幣現鈔,因此,國際信用卡就有可能會從為不法之徒從事“洗錢”活動的工具。此外,通過國際信用卡進行外匯資金的收支,可以使資本專案的資金游離在外匯局監管範圍之外。如某非居民在短短的三個月中多次向其國際信用卡帳戶轉入資金近10
筆,累計金額達127萬美元。同時此人在收到上述資金後又很快從信用卡中以外幣現鈔的形式在境內分37次提出,每筆提取金額不等,多則10余萬美元,少則數百美元,累計提取金額達123萬美元。我們認為類似情況應予以關注,並作為“反洗錢”工作的線索作進一步的跟蹤。
建 議
第一,出臺《國際信用卡管理規定》。目前,除人民銀行下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銀行外匯業務範圍界定》中對國際信用卡的管理略有涉及外,其餘法規中均沒有提及國際信用卡。而且《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單位外幣卡帳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帳戶中轉賬存入,其外匯帳戶應符合境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個人外幣卡帳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帳戶轉賬存入,個人外幣卡的管理按照我國個人外匯管理的有關制度辦理。但在相關的《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中沒有專門涉及國際卡業務的條款,如果硬性套用這些條款,又存在著一些模棱兩可的地方,銀行操作起來不好把握。因此,要儘快出臺《國際信用卡管理規定》,專門針對國際信用卡業務中涉及的開卡資格的審核及應該提供的資料、資金的劃轉、資金的使用範圍進行規定。
第二,明確開卡人的資格及應審核的資料。首先對非金融機構開卡資格及需提供的資料進行規定。要求銀行在對企業開卡資格進行審核時,應憑企業提供的《外匯帳戶使用證》及上年度年檢合格證明為其辦理開卡手續,在辦理信用卡更新卡時也應提供上年度年檢合格證明。其次,規範金融機構開卡資格。但是,其外匯帳戶內的資金往往構成複雜,即有經常專案下的資金,清算性質的資金,又有資金專案的資金;即有自有資金,又有客戶的資金,各類資金混合在一起,而且由於金融機構本身同境外發生的經常專案下的、需要通過國際卡進行支付的資金主要表現為因公出國的費用,所以我們認為金融機構沒有必要開立外幣公司卡。
第三,對可匯入公司卡帳戶的資金性質進行限定。對非金融機構開立的公司卡而言,由於外匯帳戶的開戶行及持卡人帳戶的開戶行往往不在同一家銀行,從而難以將國際信用卡資金納入帳戶限額進行管理。因此建議單獨對劃入國際信用卡的資金實行限額管理。規定一定時間內可以劃入信用卡的資金總額,該總額可以根據外匯局核定的帳戶限額的一定比例來確定。
第四,
禁止國有單位(含中資金融機構)開立公司卡用於個人因公出國消費。因公出國費用的支付應該使用個人卡,可將規定標準內的供匯額劃入個人卡以供其在境外使用,而不應該允許其直接使用公司卡。
第五,
允許境外公司持有境內銀行發行國際卡。從銀行業務的經營角度出發,適當放寬國際卡持卡人的範圍,允許境外公司開立國際卡,並規定對於境外公司開立的國際信用卡,匯入持卡人帳戶的資金僅限於境外匯入資金,資金的使用範圍在境內、外的消費。
第六,放寬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匯信用卡只能在境外使用的限制,將國際卡視同居民儲蓄帳戶進行管理,允許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匯信用卡在境內消費、提現以及同名或與直系親屬之間進行劃轉。同時應將居民個人劃入國際卡的外匯資金視同攜帶出境外匯資金進行管理,由信用卡髮卡行對入卡資金予以控制。
第七,對於非居民個人持有的國際信用卡,其資金來源應限定為境外匯入資金及持卡人在境內合法取得的外匯收入,並可適當對其在境內每日的提現總額及一定時間內的累計提現總額進行限定,境外的提現及消費、境內的消費則可以相對放鬆。另外,對於非居民在境內以現鈔形式存入國際卡的外匯,需要對其資金來源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八,加強對國際信用卡資金流動的監測,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將公司國際信用卡帳戶的收支管理納入當前外匯局正在實施的對公外匯監測系統中,並儘早著手對個人帳戶收支進行即時監測的資訊系統,將個人國際信用卡資金的流動作為單獨的一個子系統予以關注。同時,可以針對發現的個人卡頻繁、大額在境內提取現鈔的情況作深入的調查和追蹤。此外,隨著外國人在中國旅遊、考查、交流的增多,境外發行國際卡在國內消費、取現的情況也日益頻繁。由於境外發行的信用卡對提現和消費金額的限定依各發行卡自行規定的不同而千差萬別,而且持卡人大多為境外非居民,因此,對於境外卡在國內使用時,無論是從金額上還是從幣種上,我們都無法做過多的限制。但是我們認為對境外發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在境內頻繁、大額提現的行為應給予必要的關注,要求銀行將一定期限內累計提現金額達到某一定數額的持卡人資訊進行報備,檢查部門可對報備資訊篩選,鎖定部分持卡人作為追蹤的重點對象,列入反“反洗錢”工作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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