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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貿易方式出口如何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對於下列特殊貿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單位除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出口報關單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供證明材料。
1、以出境展銷、展覽商品方式出口的,應當提供展品複入境報關單;
2、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方式出口的,應當提供海關登記手冊、企業合同及經貿委批件,按照工繳費執銷;
3、以實物補償方式出口的,應當提供外經貿部門的批准件、相關合同、進口報關單。對超過合同規定的補償款視同一般貿易辦理核銷;
4、以易貨方式出口的,應當提供易貨合同及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5、以實物作為投資的出口,應當提供外經貿部門及外匯局的批准件;
6、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應當全額收匯,外商投資企業不能全額收匯的,應當事先經外匯局批准。以收抵支的,應當提供合同、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登記手冊;
7、境外承包工程項下所需機械設備、工具以及工程人員的辦公、生活物品出口的,應當提供書面說明及勞務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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