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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未申請退稅報關單,是否能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時未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以致無法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怎麼辦?
從199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凡是出口符合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時必須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對1999年1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未取得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的,國稅機關將對其按章徵稅並不予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
但是,如果1994年1月1日以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報關出口的貨物未取得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的,經省國家稅務局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可憑出口貨物普通報關單原件等憑證辦理“先征後退”稅。對沒有報關單原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原出口地海關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稅局簽發的“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辦理補簽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手續。否則,稅務機關將對出口貨物按章徵稅並不予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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