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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口原規定的高稅率和貴重貨物的退稅,有何新規定

  為堵塞漏洞,打擊騙稅,強化管理,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規定,對出口原規定的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仍按《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准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079號] 等有關規定執行。非指定企業出口原規定的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不得辦理退稅。實行新稅制後,原規定的高稅率產品均已和其他產品統一稅負,不再存在相對高稅率的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第十三條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國稅發(1992)079號等有關文件中有關機械手表(包括機芯)、化妝品、乳膠製品和其他橡膠製品等4類產品實行由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指定經營單位出口後方可辦理退稅的規定。但對出口的黃金首飾、珠寶玉石、水貂皮、魚翅、鮑魚、海參、魚唇、乾貝、燕窩等貴重產品,仍按國稅發(1992) 079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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