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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的時間、地點的規定

  一、出口退稅的時間

  1. 工業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或委託外貿出口的應稅產品,採取託付承付結算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採取結算方式的,為發出商品的當天。

  2. 外貿出口自營出口的產品,陸運物資以取得承運出口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為准。

  3. 外貿企業委託外貿企業出口,按照 2)項。

  4. 承接對外修理、裝配業務的企業,為修理、修配產品報關出口的當天。

  5.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將運出境外用於承包工程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為產品報關出口的當天。

  6. 外輪供應公司供應遠洋輪、海員的產品、為銷售的當天。

  7. 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產品,為產品銷售的當天。

  二、辦理退稅時間

  出口產品退稅義務發生後,還需要經過單證審核、記帳、結帳、申報等一系列手續。為此,國家稅務局規定,辦理退稅的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經出口企業所在的稅務機關批准,按月、旬、或按期辦理退稅。

  三、退稅期限

  退稅期限是指應在一定期限的有效期內申請退稅。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年終後三個月內,應對出口企業的退稅進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清算後,稅務機關不在受理上年的稅款的退稅申請。

  四、退稅地點

出口產品退稅地點一般為出口企業所在地。這有利於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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