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運往保稅區和存入監管倉庫貨物退(免)稅的規定
一、運往保稅區貨物退(免)稅的規定
(一)保稅區的概念
保稅區的全稱為加工貿易保稅區,即一個國家劃出一定範圍,在海關的監管之下,對為製造出口貨物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區內儲存、加工、裝配後需複出境的貨物,准予暫緩辦理納稅手續。進入保稅區貨物屬於海關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關監管。本書所述涉及退稅的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認定的保稅區。
(二)出口到保稅區貨物退(免)稅規定
1、1995年7月1日以前經保稅區報關出口的貨物,區外出口企業如能夠提供貨物運到保稅區,再從保稅區出口的相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件和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稅憑證,在核實該批貨物確實,未由區內企業辦理退稅的前提下,對區外出口企業可予以退稅。
自1995年7月1日起,對非保稅區的貨物出口到保稅區一律不予退(免)稅(海關不予辦理報關手續)。非保稅區內企業在銷售貨物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區外的供貨企業應向保稅區內企業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完稅分割單”,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後,憑該批貨物的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運往保稅區的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備案清單》及其他有關憑證申報辦理退稅。
2、保稅區外企業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海關監管的保稅進口料件經加工裝配後,如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直接複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現行有關規定虛擬計算保稅進口料件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扣減,貨物報關離境後按財稅字[1997]14號檔第二條規定辦理;如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直接複出口到境外的,可持保稅區海關簽發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並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手續,貨物出口後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保稅區外企業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海關監管的保稅料件經加工裝配後,如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複出口到保稅區後報關離境的,可按現行有關規定虛擬計算保稅進口料件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扣減,並按財稅字[1995]92號第六條和財稅字[1997]14號第十一條第六款文件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手續;如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複出口到保稅區後報關離境的,可持保稅區海關簽發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手續,貨物報關離境後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手續。貨物到保稅區後逾期未出口的,稅務機關按規定予以補稅。
3、對保稅區外的出口企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國外客戶,並將貨物存放保稅區內,由倉儲企業代理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該批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生產企業可以不予提供)、運往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倉儲企業提供的倉儲憑證及出口備案清單、結匯水單等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二、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退(免)稅規定
(一)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出口後,出境地海關方予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並作出口統計。報關出口但實際不離境,不予辦理出口退稅,海關不得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二)以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啟運地海關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出境地海關在驗收確認貨物入庫後,按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簽發供核銷結匯用的出口報關單,並按“境內存入保稅倉庫貨物”作單項統計。待貨物實際離境後方予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供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並作出口統計。
(三)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如需提取銷售給國內企業及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產品複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也不作統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