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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貨源、價格等問題不予辦理退(免)稅規定

  一、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二、出口的貨源不實、虛抬出口貨物國內收購價格的,不予辦理退(免)稅。

  三、在“四自、三不見”情況下所成交的出口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四、掛靠企業、借權企業出口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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