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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專案業務操作指南

  中資企業開立經常專案外匯帳戶須具備哪些條件?如何辦理具體開戶手續?

  一、外匯帳戶類別

  根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中資企業保留限額外匯收入操作規程》,目前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經常專案外帳戶共包括兩類:1、外匯結算帳戶;2、外匯專用帳戶。

  符合規定條件的中資企業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在中資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

  外匯專用帳戶包括:代理進口、貿易專項、承包勞務、捐贈援助、專項代理、國際貨運、國際匯兌、國際旅行社、免稅商品及暫收待付等業務需在國內開立的外匯帳戶及承包勞務需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

  二、外匯帳戶審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開立外匯帳戶,其開戶申請書應是正式公函,必須蓋有單位公章,申請內容明確,開戶申請書中必須寫明外匯資金來源、用途情況,開戶銀行,開戶幣種,如是專項帳戶還需說明專案及有關情況及開戶期限,以及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開戶需持外匯局要求的有關材料的正本及其影本;

  3、接受捐贈或援助的單位必須是國內民間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國內事業單位,並按捐贈或援助協議規定將捐贈款項用於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進行審核。

  三、開立外匯帳戶所需材料

  1、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結算帳戶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經貿公司年進出口總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年進出口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法人;

  (3)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年進出口額:是指外經貿公司或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每年以海關報關單為依據所統計的進出口實際發生額。

  2、中資企業外匯專用帳戶

  (1)貿易項下進口代理、貿易專項帳戶(貿易專項包括中標項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投標保證金、先收後支轉口貿易等)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 b)企業營業執照;c)外經貿部關於對外經營權的批復;d)與開戶相關的合同;e)有關國內單位外匯來源材料;f)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贈、援助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有些單位須提供民政部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或人民銀行對成立基金會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贈協議、意願書或援助協議;d)有些單位須提供接受援助的有關部門的授權書;e)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專項代理業務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國家主管部、委、局對經營有關代理業務的批件;d)貨運公司還需提供其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

  (4)國際海洋運輸業務和遠洋運輸公司、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交通部等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5)國際旅行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營業執照;c)國家旅遊局對國際旅行社資格的批件;d)國家旅遊局核准的上年度“一類旅行社退款帳戶年度累計存款申請表”

  (6)其他類

  特殊情況,按外匯局的要求提供有關開戶材料

  四、開戶程式及有關要求

  1、凡符合《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均可開立外匯帳戶。

  2、開戶單位在申請開戶時,可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選擇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限於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各總行及其分支行。

  3、開戶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經我局批准開戶後,應在30個工作日之內憑《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的回執聯並退開戶單位,開戶單位須於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持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凡超出30個工作日,開戶單位未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外匯局頒發的《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自動作廢。

  4、同一性質的外匯帳戶,一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如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帳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戶單位如丟失《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或《外匯帳戶使用證》,必須登報聲明作廢,並持登報聲明及補辦申請到外匯局辦理補辦手續。

 

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使用與監管

一、帳戶的使用

  1、開戶單位辦理帳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帳戶使用證》。開戶銀行憑《外匯帳戶使用證》規定的帳戶收支範圍為開戶單位辦理帳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範圍使用帳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中有關帳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帳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帳戶。對於淨收入需結匯的帳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帳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二、帳戶的監管

  1、經批准開立的外匯帳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專案外匯帳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 4月份。帳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佈。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戶進行年檢。

  2、對年檢中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准開立外匯帳戶;(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帳戶;

(3)擅自改變帳戶使用範圍;(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帳戶;(5)違反其他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三、轉戶及閉戶

  1、轉戶:(1)開戶單位經批准開戶後,半年內不允許轉戶。開戶半年後,如因單位遷址,或原開戶銀行服務不規範,給帳戶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戶。但如果單純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局不予辦理轉戶手續。(2)開戶單位辦理轉戶手續時,須持單位轉戶申請和原《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申請轉戶。外匯局經審核同意後,向其頒發《外匯帳戶轉戶批准書》。開戶單位持此批准書到銀行辦理轉戶手續。

  2、閉戶:(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帳戶。開戶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帳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帳戶使用證》後,核發《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開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開戶單位應於閉戶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匯局。(2)因違規使用帳戶被外匯局勒令撤銷帳戶。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戶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帳戶。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或相關檔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註銷帳戶。

  除上述要求外,開戶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內機構經常專案外匯帳戶年檢暫行規定》等外匯管理法規,嚴格按規定開立、使用外匯帳戶。 居民、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匯進出有哪些具體規定?

攜帶外匯出境的管理

一、攜帶外匯入境的管理

  (一)居民攜帶外幣現鈔折合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攜帶外幣現鈔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入境時應向海關申報,規定金額以下的不需申報;

  (二)短期內多次往返(15天內入境或出境超過一次)攜帶外幣現鈔折合1000美元以上入境時,應向海關申報,規定金額以下不需申報;

  (三)當天多次往返(當天內入境或出境超過一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的,不管金額多少,均應向海關申報。

二、攜帶外匯出境的管理

  (一)有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不超過入境申報的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海關憑其本次入境時的申報記錄放行;超過入境申報數額的,按無入境申報的辦理。

  (二)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出境的,居民在折合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下,非居民在折合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准予放行;居民攜出金額折合2000-4000美元(含4000美元)的,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5000-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放行;居民攜出金額折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 10000美元以上的,應向當地外匯局申請,銀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簽發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三)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海關憑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放行;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不管金額多少,均必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四)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海關憑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放行;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攜出金額折合1000美元以下的,海關予以放行;超出1000美元的,必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放行,無本次入境申報記錄和攜帶證的,不予放行。


目前對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和外匯支出有哪些具體規定?

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管理

一、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管理

(一)目前居民個人外匯收入主要有以下內容:

專利、版權:居民個人將屬於個人的專利、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非居民而取得的外匯;

稿費:居民個人在境外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獲得的外匯稿費;

諮詢費:居民個人為境外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諮詢服務而取得的外匯;

保險金:居民個人從境外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性外匯;

利潤、紅利:居民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紅利;

利息:居民個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年金、退休金: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外匯年金、退休金;

雇員報酬:居民個人為非居民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外匯;

遺產:居民個人繼承非居民的遺產所取得的外匯;

贍家款: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親屬提供的用以贍養親屬的外匯;

捐贈:居民個人接受境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

居民個人合法獲得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二)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的處理

1、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於前項1-11所列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2)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須審核規定的證明材料後登記備案,予以辦理;

  (3)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4)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2、提供材料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1)專利、版權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2)稿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

  (3)諮詢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諮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4)保險金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保單、索賠書、理賠證明;

  (5)利潤、紅利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定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

  (6)利息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

  (7)年金、退休金: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稅證明;

  (8)雇員報酬: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雇傭協定、境外完稅證明;

  (9)遺產繼承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 (10)贍家款: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係說明書;

  (11)捐贈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定;

  (12)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真實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有關手續。

二、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管理

  (一)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的主要內容 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用匯;

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的用匯;

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械等用匯;

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

  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匯出的用匯;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的其他外匯支出。

(二)個人外匯支出的處理

1、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在下列規定標準以內的,必須向銀行提供規定的證明材料,銀行審核後,按照規定標準兌換外匯:

  (1)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標準: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臺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

  (2)自費朝覲、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

  (3)其他需要兌換外匯標準:

  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按照出境探親標準兌換外匯;

  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標準兌換外匯匯出; 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

  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

  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

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用匯,金額在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由銀行兌付;

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準減半。

2、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準,並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持下文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2)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準並在等值1萬美無〈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予以供匯。

3、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交下列有關文件:

(1)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兌換外匯除向銀行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 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自費留學人員還需提供錄取通知書,自費就醫人員還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以及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

  - 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

  - 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注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注有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出入境證;

  - 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檔。

  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註欄內蓋有“僅限一次旅遊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

  (2)居民個人因特殊需要申請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須提供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檔;-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須提供有關學術組織的證明檔;

  -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須憑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本人工 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

  -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須憑境外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者我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單位)的申請或者醫院出具的處方;

  -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兌換外匯時,兌換金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到銀行辦理;兌換金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出售證明以及攜入境內的海關申報記錄或境內原購物發票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經常專案下的其他用匯,憑本人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文件和與用匯相關的證明材料。

4、居民個人現匯帳戶存款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2)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須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3)一次性匯出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

5、居民個人現鈔帳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專案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2)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須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3)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

  銀行、外匯局在審核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後,須在相應的單據、證明上標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 三、居民個人外匯帳戶管理

1、原則

  居民個人由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均可以開立現匯帳戶存儲;居民個人從境外攜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均可以開立現鈔帳戶存儲。居民個人外匯帳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帳戶間的劃轉及結算。

2、居民個人將外匯收入存入外匯帳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2)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

3、居民個人從現匯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將外匯帳戶中的外匯收入兌換成人民幣,比照前文規定辦理。 4、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2)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

四、監督管理

  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者攜入外匯,以及匯出或者攜出外匯,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海關申報。

  居民個人通過國際郵政匯兌中心辦理外匯匯入及匯出,按照對郵政匯兌的有關規定辦理。

如何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服務監督機制

一、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一)整理銀行報送的進口付匯核銷單,錄入有關資料。一般要求隔日錄入完畢並按付匯日期將核銷單歸檔。對有問題的核銷單及時與銀行聯繫改正。待國際收支統計申報2.0版軟體穩定運行之後,進口付匯核銷單數據直接從該軟體系統中提取,取消手工錄入工作。

  (二)審查進口單位的進口到貨報審和未到貨報審,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審表錄入電腦。審查三項內容:

1、進口單位在報審表上填寫的內容與所附單據的內容是否一致無誤;

2、審核付匯單證與報關單內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時審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報關單表面是否與海關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偽標籤、海關編號,是否有清晰的海關驗訖章等;使用報關單核查系統後用電腦核查報關單的真偽。

  經審核無誤,即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報審章,將報關單和報審表(第一聯)歸檔存放,將報審表(第二聯)的內容錄入電腦;如第一項有問題,則請進口單位更正報審表的內容後再報審;如第二項、第三項有問題,以及報關單屬於按規定應辦理二次核對的範圍之內,則留存有關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經鑒別結果為真實者即將報關單退還進口單位留存,經證實存在問題的即按有關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三)進口付匯備案表審核及簽發

  進口付匯備案表是針對一些核銷方式較特殊、銀行資金風險較大及逃套匯發生頻率較高的進口付匯,如遠期信用證、異地付匯、轉口貿易、預付款等所採用的一種事前登記、初審辦法。辦理備案表表明外匯局已對上述付匯進行了重點跟蹤、登記,並按期要求進口單位憑有關憑證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二、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一)進口付匯到貨的資料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列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檔。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辦理進口付彙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併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後,經辦人員簽字並轉交復核人員復核;

(4)復核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5)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並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繫電話、聯繫人。

(6)外匯局工作人員將進口貨物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檢驗真偽,如紙質報關單與核查系統中的報關單電子底帳無誤時,外匯局工作人員在到貨核銷表及進口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IC卡退進口單位;如核查系統中無此筆報關單底帳或與紙制報關單不一致,則要求企業說明情況,如是海關原因,需由企業到海關申請補錄或修改,如核查後認定是偽造報關單,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調查、處罰。

(二)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範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 進口單位不在"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內的(備案類別為"不在名錄");

  (2) 付匯後90天(不含90天)以內不能到貨報關及超過合同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以上預付貨款的(備案類別為"90天以上到貨");

  (3) 開立信用證後、見單後、提單日後或承兌日後90天以上以信用證或托收方式付匯及到期後又推延付匯日期的(備案類別分別為"90天以上信用證"或"90天以上托收");

  (4) 到所在地外匯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證付匯的(備案類別為"異地付匯");

  (5) 付匯或承諾付匯後,所購貨物不運往境內而轉賣第三方的(備案類別為"轉口貿易");

  (6) 進口單位已被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內的(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7) 進口單位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後,所購買的物資直接用於在境外承攬的工程項目的(備案類別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

  (8) 除上述7款外其他採用特別方式的進口付匯(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2、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 蓋有公司公章的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 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影本;

  (3) 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 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影本(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 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 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影本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 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 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 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檔。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企業在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並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 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 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 業務人員應于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於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 審批通過後,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並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影本一併留存、輸機;

三、服務監督機制

  企業在辦理付彙報審、備案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來人直接向核銷業務人員諮詢;

  核銷業務人員在對外辦理業務或接待來人諮詢時,應掛牌服務;

  如企業在辦理日常業務中發現核銷業務人員未按有關法規辦理業務並對企業造成損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級領導反映、投訴。

 

如何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影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影本;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影本;

5、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影本;

6、出口合同影本。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籤、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於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註銷;

  2、對於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於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後,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外匯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遵守哪些程式?

基本原則

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式

外匯檢查的實施

外匯檢查的處理

外匯處罰的執行

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式

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佈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式》(以下簡稱《程式》)。《程式》的公佈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管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準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複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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