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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規定

  一、對外修理修配的退稅規定

  對外修理修配是指企業耗用國內生產的零部件及原材料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設備等的業務。

  目前對修理修配業務存在兩種方式:一是生產企業承接的國外修理修配業務;二是外貿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後委託生產企業進行的修理修配業務。

  (一)生產企業承接的修理修配業務退稅規定

  生產企業在修理修配的貨物複出境後,可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1、已用於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

  2、修理修配發票;

  3、修理修配貨物複出境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4、外匯收入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其應退稅額按照生產企業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稅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

  1、免征當期外輪修理修配業務的銷項稅額。

  2、當期外輪修理修配業務的進項應退稅額=當期外輪修理修配進項金額×適用退稅率。

  3、當期外輪修理修配進項金額 = 當期全部進項金額×當期外輪修理修配銷售收入占當期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

  當期外輪修理修配銷售收入占當期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需經徵稅機關、退稅機關共同確認,一經認定1年不變,年終進行清算。

  (二)外貿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後委託生產企業進行的修理修配業務,其應退稅額按照生產企業開具的修理修配專用發票(專用稅票)所列稅額計算。

  外貿出口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後委託生產企業修理修配的貨物複出境後,辦理修理修配增值稅的退稅須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1、受託生產企業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

  2、外貿企業開給外方的修理修配發票;

  3、修理修配貨物複出境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自1995年7月1日起,用於修理外輪的貨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但須提供由海關、邊防、衛生、檢疫等聯合檢查後出具的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有關船舶出口口岸證明,在海關作出統一規定前發生的修理業務,退稅機關暫時可以根據海關已經出具的證明檔(必須帶有海關簽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稅憑證辦理退稅;1998年7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對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輪,必須提供海關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4、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對外承包工程的退稅規定

  對外承包工程又稱國際承包,它是指我國對外承包公司承攬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私人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物資採購和其他承包業務。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後,可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辦理退稅時除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外,還應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1、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對外承包工程合同;

  4、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資料。

  三、外輪供應公司的退稅規定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可按月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一)外供、遠供企業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在供船銷售環節予以免稅。

  (二)對購進供應外輪和遠洋國輪的貨物,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和適應退稅率予以退稅,應徵消費稅貨物可按提供的“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予以退還消費稅。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辦理退稅除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外,還應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1、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

  2、外銷發票;其中,外銷發票須列名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並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方可有效;

  3、外匯收入憑證;

  4、退消費稅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具體計算如下:

  當期應退增值稅 = 當期外供貨物購進金額×出口貨物適用退稅率

  當期應退消費稅 = 當期外供貨物購進金額(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三)外供、遠供企業應對外供貨物單獨核算,當期外供貨物的購進金額無法劃分清楚的,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期外供貨物的購進金額 = 當期全部貨物的進項金額×當期外供貨物的銷售

  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 當期外供貨物的銷售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由主管征、退稅機關共同核定,比例一經確定一年不變,年終清算,多退少補,徵稅機關可以根據此比例劃分核定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

  四、小規模納稅人貨物出口退(免)稅規定

  (一)出口企業購進小規模納稅人貨物出口退稅規定

  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後,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抵扣或退稅。但考慮到我國有許多傳統出口貨物屬小批量、多品種,特別是一些手工業品,簡單加工產品,不適於大規模批量生產,為了更好的滿足國際市場的需要,保護我國傳統出口貨物的生產和發展,特准下列12類貨物予以退稅。具體品名如下: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這特准予以退稅的12類貨物範圍,暫按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編發的《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統一商品目錄與退稅率對照表》中的貨物範圍掌握。

  對出口企業購進小規模納稅人特准退稅的12類貨物出口,提供的普通發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規定》的有關使用規定,否則不予辦理退稅。

  若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並持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貨物的免稅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五、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的退稅規定

  對外投資是指國內企業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通過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方式對外進行的投資。

  企業在國內購買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貨物,其貨物的最終消費在國外,而且還為國家節省了外匯,為了支持利用國內貨物參與國外投資,國家規定對這類貨物也視同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具體的退稅辦法是企業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可於所購貨物報關出口後,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申請辦理退稅。同時提供下列單證和資料,以備審批退稅的稅務機關核查。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在國外投資的檔(影印件)。

  2、在國外辦理的企業註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3、出口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

  4、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5、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

  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貨物的應退稅額依出口貨物購進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

  六、出口樣品、展品的退稅規定

  對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出口企業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的,准予憑出口樣品、展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憑證辦理退稅。

  七、對出口高新技術商品的退稅規定

  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徵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產品出口後,可按徵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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