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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準。正確地確定退(免)稅依據,是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前提,既關係到徵稅和退稅多少的問題,又關係到國家財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確確定出口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十分重要。

  (一)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

  1、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為計稅依據;對庫存出口商品採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確定:

  退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衡購進單價

  2、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准退稅的出口貨物,退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稅計稅依據=普通發票所列銷售金額/(1+徵收率)

  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有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退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金額

  3、外貿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回收後報關出口的貨物,退稅計稅依據為購買加工工資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應按原材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退稅率確定。

  (二)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額的依據

  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徵收消費稅的價格為依據;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三) 自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

  自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為“離岸價格”、“海關已核銷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和“當期進項稅額”。

  1、 採用“先征後退”辦法計算出口退稅的,退稅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即為外銷收入。

  2、 採用“免、低、退”辦法計算退稅的,退(免稅)依據當期進項稅額或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

  3、 有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的退稅計稅依據,一是外銷收入,除上述依據外增加海關已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

  沒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退稅依據可以比照上述第1條辦理。但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

  (四) 出口貨物應退(免)消費稅稅額的依據

  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出口的消費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費稅。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的貨物,屬從定價率計征的,按增值稅計稅價格為依據;屬從量定額計征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另外,來料加工複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於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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